法律專欄
意定監護:為未來老、病做好準備的法律保障
隨著台灣邁入高齡化社會,失智、重大疾病或突發事故造成行為能力喪失的案例日益增加。當一個人失去處理自己生活與財產的能力時,往往需要監護人協助。然而,若沒有事先安排,監護權就必須透過法院指定,可能引發家屬間爭執。為了保障個人自主權,《民法》特別設立了意定監護制度,讓人們可以在「有完全行為能力時」就先做好規劃。
📣什麼是意定監護?
意定監護,是指一個人在 心智健全、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時,事先與信賴的人約定,未來若因心智缺陷(例如失智、精神障礙)而喪失判斷能力時,由該人擔任監護人,協助處理生活、醫療及財產事務。
換句話說,這是一種 「先預約、後生效」 的法律制度,讓當事人能自己選擇最信任的人,而不是等失能後由法院來決定。
考量原有的法定監護制度有時未能符合受監護人的意願,108年5月民法修正新增「意定監護制度」,目的希望能尊重受監護人「喪失意思能力前」的意願。
📣法源依據
依《民法》第1113-2條以下的規定:
- 資格限制: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 契約方式:需要以書面訂立,並經 公證 才生效。
- 生效時點:須經法院認定當事人已因心智缺陷而無法處理事務時,監護契約才開始發揮效力。
📣意定監護可以處理哪些事情?
- 財產管理:銀行帳戶使用、房屋買賣或租賃等
- 醫療決策:手術、長期照護安排等
- 生活照顧:日常生活費用、安養機構選擇等
- 避免爭訟:提前規劃,降低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
意定監護制度的核心價值在於 「未雨綢繆、尊重個人意志」;透過事先規劃,每個人都能選擇自己信任的人作為將來的監護人,確保醫療、財產與生活安排能符合本人的真實需求。
(進一步辦理流程可以參考 如何辦理「意定監護」? 一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