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與解答
離婚一定要打官司嗎?
不一定。離婚不一定要打官司,主要看雙方是否「有共識」。以下是台灣目前離婚的三種方式,你可以根據情況選擇適合的途徑:

一、協議離婚(雙方同意)
最簡單、最常見、最便宜
條件:
●雙方同意離婚
●雙方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
●有兩位成年人當場簽名作證(非親屬也可以)
需要準備:
●離婚協議書(可自行撰寫)
●雙方身分證、印章
●兩位證人簽名
●若有未成年子女,需就監護權與扶養方式達成共識
📌 小提醒:建議書面清楚載明財產分配、債務、子女監護等,以免日後爭議。

二、裁判離婚(打官司)
當對方不同意離婚時,只能走法院程序
你可以主張的理由包括:
●對方外遇、有配偶者同居關係
●對方家暴
●長期分居無婚姻實質
●長期精神病或重癱無法維持婚姻
●重大刑事犯罪等
流程:
●準備訴狀與證據(例如外遇證據、醫療紀錄、證人等)
●提起「離婚訴訟」
●由法院審理,雙方陳述意見
●法院裁定是否准予離婚
⏱ 時間:可能需幾個月到一年以上
💰 費用:視案件複雜程度,建議聘請律師
📌 小提醒:遺囑內容務必寫清楚「遺贈人是誰、受贈人是誰、繼承什麼」

三、調解離婚(法院內或戶政外的調解機制)
介於協議與訴訟之間的選項
●有些人在訴訟前,法院會安排先行調解,協助雙方溝通
●若雙方於調解中成功達成離婚共識,即可直接辦理離婚,省去訴訟程序
我們的收費標準根據案件性質、案件複雜度以及律師尋找證據資料、研究相關法律判決先例所需時間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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