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知識
營利事業投資KY 股票「出售」及「獲配股利」,是否需要課徵營所稅呢?/台北記帳士/板橋會計師事務所/台北稅務簽證
A:
一、「出售」投資KY 股票
1、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 條之1 規定,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之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
二、投資KY 股票「獲配股利」
1、屬海外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第3 條規定,應與境內所得合併申報營所稅。
2、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 條之免稅規定。
因非屬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故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課稅。
Q:KY 股票是什麼呢?
A:指外國公司來臺申請核准上市,因註冊地大部分位於開曼群島,其國家代碼為KY,故一般稱為KY 股票。
參考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稅務小精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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