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聲明
本網站僅提供窩客幫資訊參考平台, 並不涉入其中任何諮詢、交易。本網站對各該窩客幫相關資訊亦不作任何實質或形式上之審查。本網站中所載一切窩客幫的資訊、文字、照片、圖形 、產權、廣告內容、或其他資料(以下簡稱『內容』)。無論其為公開張貼或私下傳送,若有不實或違法情事,均為『內容』提供者之責任,窩客幫概不負責也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周廷威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推薦,台北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推薦,大安區律師事務所,大安區律師推薦
文章總覽
民法第 14 條
1.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2.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3.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4.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相關文章
周廷威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推薦,台北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推薦,大安區律師事務所,大安區律師推薦
電話 : 0227043931 連絡人: 周廷威 地址 : 信義路四段296號6樓之7 信箱 : ChouTingWei.lawyer@gmail.com

  • 服務項目

    家事訴訟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律諮詢

  • 特別關鍵字

    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台北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推薦,大安區律師事務所,大安區律師事務所推薦,法律事務所,法律事務所推薦,台北法律事務所,台北法律事務所推薦,大安區法律事務所,大安區法律事務所推薦,法律諮詢,法律諮詢推薦,台北法律諮詢,台北法律諮詢推薦,大安區法律諮詢,大安區法律諮詢推薦,刑事律師推薦,刑事訴訟律師推薦,台北刑事律師推薦,台北刑事訴訟律師推薦,大安區刑事律師推薦,大安區刑事訴訟律師推薦,妨礙性自主律師推薦,台北妨礙性自主律師推薦,大安區妨礙性自主律師推薦,詐騙訴訟律師推薦,台北詐騙訴訟律師推薦,大安區詐騙訴訟律師推薦,毒品訴訟律師推薦,台北毒品訴訟律師推薦,大安區毒品訴訟律師推薦,民事律師推薦,民事訴訟律師推薦,台北民事律師推薦,台北民事訴訟律師推薦,大安區民事律師推薦,大安區民事訴訟律師推薦,債務訴訟律師推薦,債務糾紛律師推薦,台北債務訴訟律師推薦,台北債務糾紛律師推薦,大安區債務訴訟律師推薦,大安區債務糾紛律師推薦,家事律師,家事訴訟律師推薦,台北家事律師,台北家事訴訟律師推薦,大安區家事律師,大安區家事訴訟律師推薦,離婚訴訟律師,離婚訴訟律師推薦,台北離婚訴訟律師,台北離婚訴訟律師推薦,大安區離婚訴訟律師,大安區離婚訴訟律師推薦,監護權訴訟律師,監護權訴訟律師推薦,台北監護權訴訟律師,台北監護權訴訟律師推薦,大安區監護權訴訟律師,大安區監護權訴訟律師推薦,法律顧問,台北法律顧問,大安區法律顧問,企業法律顧問,台北企業法律顧問,大安區企業法律顧問,契約撰擬,契約撰擬律師,台北契約撰擬,台北契約撰擬律師,大安區契約撰擬,大安區契約撰擬律師,契約審閱,契約見證,台北契約審閱,台北契約見證,大安區契約審閱,大安區契約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