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見與案例
儲能系統之建置開發與再生能源交易之履約爭議: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34號民事判決及民法第101條為中心
這則判決是林冠亨律師實際辦理的再生能源專案履約爭議訴訟,也是全臺灣第一件實際分析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細部協商」性質、前提要徑的司法實務見解。
該判決主要法律爭點則是民法第101條「以不正當方法阻止條件成就」,為衡平法性質的高度不確定法律概念規定,在這個案件中有很具體的適用(Application)。
林冠亨律師在這篇文章延伸從儲能系統開始介紹,再分析台電案場申請規範對投資方和案場開發交易的影響。再從商業邏輯分析民法第101條在商務合作爭議中的內涵和重要判斷標準,同時分析本件判決的論理邏輯。
感謝客戶的信任,很幸運能夠辦理這件對再生能源合作遊戲規則有意義的訴訟。將自己辦案的勝訴判決延伸寫成期刊文章,再從延伸研究的過程中收穫更多養分,回顧的同時以另一個視角拓展對案件的看法、深度與廣度,也有助於律師本身實務能力的發展。
林冠亨律師經常辦理再生能源之投資、開發、工程、維運、租賃、購售電契約審閱,對爭議解決亦有相當之實務經驗,於再生能源法律領域能為客戶提供實質、有效之服務。
本篇目錄:
壹、前言
貳、儲能系統設置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規範
一、儲能系統簡介
二、儲能系統設置之審查流程與規範
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34號民事判決事實與雙方攻防
一、案件事實
二、雙方攻防與主要爭點
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734號民事判決之法院見解
一、以不正當方法阻止條件成就之意義與內涵
二、主張消極不作為阻止條件成就類型不正當
方法是否以作為義務為「前提」
三、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細部協商性質之實質判斷
伍、本文評析
一、細部協商之意義:形式或實質
二、再生能源案場開發建置之困難:路徑確定與居民抗爭可能性
三、民法第101條之內涵與實質要件
陸、展望及結語
法源法律網文章索引頁面:
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274288&fbclid=IwY2xjawVPjjdleHRuA2FlbQIxMABwZG9mBWJyaWQRMVh0YzhWUFB4UjVWREF0a0hzcnRjBmFwcF9pZBAyMjIwMzkxNzg4MjAwODkyAAEf_ycHYmbrRq29S1y0ZMKHsedru18KCDTlMqDunIoNur-HM1dRaRxS_N74hdE_aem_VWL0fLYjwe5Kt1Sxi6tO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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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v. GTAT 一個臺灣企業在享受AI紅利的同時也應該學會的蘋果供應商破產血淚史
2013年,GT Advanced Technologies(GTAT)和Apple正式簽署一個重大契約,GTAT成為iPhone 6所採用玻璃的藍鑽石主要供應商,Apple提供5.78億美元的資金(預付款融資,將來用貨款抵),供GTAT在Mesa, Arizona建立新廠,這個Mesa工廠將專門生產供應Apple的藍鑽石材料產品。消息公布後,GTAT股價大漲。 但一年不到,2014年10月,GTAT竟然向New Hampshire法院聲請破產,這可以說是Apple供應商被玩到極致、賠到脫褲的一個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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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鏈法律:擴廠和產能調度常見的契約條款和建議該做的檢查
最近幾年製造業充滿各種挑戰和機會,從中國撤資的台商變多了,選擇東南亞或者美國、墨西哥設廠的台商也變多了;有部分供應契約(Supply Agreement)對於「製造工廠的變更」會有特別約定。
另外,隨著AI硬體需求的上升,特定零組件、半成品、原物料的供需相當緊張,也造成更多買方會希望「綁產能」,這也反映在供應契約的條款和履行強度上(這篇先講遷廠或建廠,之後有機會再寫一篇講產能的條款)。
作為商務律師,這兩年也有幸從擬約、審約或爭議解決的角色觀察供應鏈環境的變化,將幾個常見的基本議題記錄下來,和有緣看到這篇文章的朋友分享。 -
林冠亨律師受邀至工業技術研究院講「再生能源投資、開發、建置、營運法律實務」
內容大綱
1. 電廠的根本:不動產用益權
2. SPV公司與再生能源案場投資建置之多方關係
3. 再生能源案場的最大變數與風險:居民抗爭
4. 重要案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重訴734
5. 刑事風險與合規
6. 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