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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亮法律事務所115年職場霸凌新制專題系列-8:員工搞霸凌,公司竟要「連帶賠償」?聯電霸凌求償案震撼判決:老闆與HR該懂的自保界線與人事裁量權】
目前正值台灣勞資關係劇烈震盪的關鍵期。隨著《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與《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新制在115年7月1日正式上路實施,曾向超過200家業者的高階人資人員,講授「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並擔任超過10年的勞資爭議調解人的林亮宇律師表示,整個企業界——從企業主、高階人資到第一線部門主管,正陷入前所未有的「集體焦慮」之 中。
很多老闆與主管向林亮宇律師大吐苦水:「亮宇律師,現在員工動不動就遲到、交不出報告,我稍微講兩句,對方就冷笑說:『主管你這是職場霸凌,逾越業務必要範圍,我要去向勞檢申訴你!』搞到現在主管們人人自危,乾脆採取『消極管理(Cold Management)』,進度不敢盯、業績不敢要求,公司競爭力該怎麼辦?」
當部屬將新法當成消極工作態度的「擋箭牌」,主管因害怕踩雷而放棄管理權,這對企業而言是巨大的經營危機。身為企業主或高階人資人員HR,你必須看清這條法律紅線:合理管教與績效要求,在法院判決實務上從來就不是職場霸凌!
最新案例分析: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64號(115年10月的最新判決)
原告:小張為設備工程師
被告:①小李為小張同組成員 ②小陳為小張直屬主管 ③聯電公司
原告小張(主張)→被告小李職場霸凌:自109年起常藉故刁難、挑剔原告,致其罹患焦慮與憂鬱症。聯電公司於114年重啟調查亦認定小李霸凌成立。請求小李與聯電公司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
原告小張(主張)→被告小陳職場霸凌與惡意考績:因小陳未制止小李行為,且惡意將原告小徐112年度考績評為B等,甚至於113年績效評語寫下「工作乏善可陳」等貶抑用語。請求小陳與聯電公司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
原告小張(主張)→被告聯電公司違反預防義務與補發獎金:聯電公司未建立有效保護機制與及時區隔措施,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因112年考績被惡意評為B等致無法領取獎金,依勞基法第29條請求補發年終與紅利獎金共 765,535元。
法院最終怎麼判?
❗原告勝訴部分:
①被告小李自109年5月至113年12月期間,於執行職務時對原告進行刁難、批評與挑剔等職場不法侵害行為。經聯電公司「職場不法侵害評議委員會」調查認定,小李之行為已成立職場霸凌,並造成小徐「輕度接近中度」之身心傷害,致小徐長期至精神科門診就醫,法院認定小李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
②因小李係在執行職務時對原告進行霸凌行為,聯電公司作為僱用人,依法須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判決聯電公司應與小李連帶給付該15萬元賠償金。
❗原告敗訴部分:
①管理與考核屬人事裁量權:原告小徐112年間確實有違反資安政策(未開立放行單)及多次操作缺失紀錄。考績評定經內部申訴與人評會檢視,過程並無不當。
②評語非不法侵害:小陳給予「表現績效指標落後,乏善可陳」之評語,雖使原告不悅,但屬於基於工作表現之事實描述,非侮辱性用語,經調查亦不構成職場霸凌。
③聯電公司未違反職安法預防義務:聯電公司訂有預防辦法,於接獲申訴後即啟動調查、進行組別調動、調整工作地點。後續重啟調查認定霸凌後,亦對小李記警告2次並調離至不同大樓工作,已採取隔絕措施,難認違反職安法之義務。
④補發年終與紅利獎金請求:112年度考績評為B等之評核程序合法,無不法情事,故原告依勞基法請求補發A等獎金765,535元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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