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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專欄
婚前簽約、婚後才過戶,房子到底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呢?
A男在 5/1 簽約買房,5/15 和 B女 結婚,6/10 才完成房屋過戶登記。

後來因離婚進入〔剩餘財產分配〕,A男主張房子是婚前就買的;B女則主張房子是婚後才真正取得。

法律上的關鍵,不只看「簽約日」,而是看「是否已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為民法第758條明定,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所以,A男在 5/1 簽約時,通常只是先取得買賣契約上的請求權;一直到 6/10 完成過戶登記後,才正式取得房屋所有權。

因此,依目前主流實務見解,這間房屋應認定為**婚後財產**,並可能納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計算範圍。

實務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5 年度家訴字第 59 號判決,即採登記時點判斷財產性質;若取得時點在婚後,法院傾向認定為婚後財產。

換句話說,不動產看的是〈登記〉,不是只有簽約。

📌 實務提醒:
- 婚前簽約,不代表當然是婚前財產。
- 婚後才過戶,通常較可能被認定為婚後財產。
- 若購屋款確實來自婚前財產,仍要另外提出付款紀錄、資金來源等資料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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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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