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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WR實務指南】客戶要 PPWR 技術文件,至少要準備哪些內容?
【PPWR實務指南】客戶要 PPWR 技術文件,至少要準備哪些內容?
本文重點
- PPWR 技術文件由「製造商」建立,至少要涵蓋附件 VII 第 2 點列出的 6 類資料,並包含不符合風險的分析與評估。
- 法規規定的是:國家主管機關提出要求後 10 日內提供(第 15 條第 10 項)。客戶要的範圍,要先看對方是什麼角色。
- 一次性包裝保存 5 年、可重複使用包裝保存 10 年;包裝設計或材料變更時,要重新評估。
「可以請您提供這款包裝的 PPWR 技術文件嗎?」簽完符合性聲明之後,不少台灣企業接著收到這封信。PPWR 技術文件到底要放什麼、要不要整份交給客戶,是我們最近最常被問的問題之一。
這是【PPWR 實務指南】系列第 3 篇。如果您還不確定該不該簽符合性聲明,可以先讀 第 1 篇:歐洲客戶要我簽 PPWR 符合性聲明,該怎麼辦?。
誰要準備 PPWR 技術文件?
依 PPWR 第 15 條第 2 項,包裝上市前,製造商要完成符合性評估、建立技術文件,再出具 EU 符合性聲明(DoC)。執委會常見問題也說明,建立技術文件的義務不能委託他人,製造商要自己承擔;授權代表可以依委任代為保存(附件 VII 第 5 點)。
| 您的角色 | 客戶要技術文件時 |
|---|---|
| 製造商:包裝以您的名稱或商標上市 | 您要建立並保存完整的技術文件 |
| 供應商:代工廠、包材廠 | 依第 16 條提供製造商證明符合所需的資訊與文件,技術文件由製造商建立 |
| 對方是歐盟進口商 | 進口商要確認製造商已完成符合性評估、出具 DoC(第 18 條),並在主管機關要求時提供文件 |
誰才是製造商,請參考 第 2 篇:我是代工廠,PPWR 的「製造商」到底是誰?。
PPWR 技術文件至少要有哪些內容?
PPWR 的符合性評估採用附件 VII 的「內部生產管制」,由製造商自行評估、自負責任,不需要找驗證機構。附件 VII 第 2 點要求技術文件能讓人評估包裝是否符合第 5 到 12 條,並包含不符合風險的分析與評估,適用時至少要有以下內容:
| 附件 VII 第 2 點 | 法規要求 | 實務上通常是什麼 |
|---|---|---|
| (a) | 包裝的概述與預期用途 | 包裝名稱、裝什麼產品、作為銷售、運輸或電商包裝 |
| (b) | 概念設計、製造圖面與各組件材質 | 結構圖、尺寸,各組件的材質與重量 |
| (c) | 理解圖面所需的說明 | 組成方式、使用與開啟方式 |
| (d) | 適用的調和標準、共同規範與其他技術規範清單;未採用時說明替代做法 | 採用了哪些標準或量測方法,部分採用時寫明是哪幾部分 |
| (e) | 第 6、10、11 條評估方式的定性說明 | 可回收性、包裝最小化、可重複使用的評估方式 |
| (f) | 測試報告 | 例如重金屬、食品接觸包裝的 PFAS 檢測 |
「至少」的意思:條文寫的是適用時至少要包含這些項目。技術文件的目的是讓主管機關能判斷包裝是否符合,所以供應商聲明、檢測報告與計算依據,都要能對應到每一項要求。
2026 年現在,技術文件要準備到什麼程度?
PPWR 在 2026 年 8 月 12 日開始適用,技術文件要涵蓋目前已經適用的要求,各項要求的適用日不同:
| 要求 | 適用時間 | 技術文件現在要處理嗎 |
|---|---|---|
| 重金屬合計 100 mg/kg、關注物質最少化(第 5 條第 1、4 項) | 2026 年 8 月 12 日 | 要 |
| 食品接觸包裝 PFAS 限值(第 5 條第 5 項) | 2026 年 8 月 12 日 | 食品接觸包裝要 |
| 包裝識別資訊與製造商名稱地址(第 15 條第 5、6 項) | 2026 年 8 月 12 日 | 要 |
| 包裝最小化(第 10 條) | 2030 年 1 月 1 日;在此之前沿用原包裝指令的基本要求 | 依過渡規定處理 |
| 可回收性等級(第 6 條) | 最早 2030 年 1 月 1 日,實際日期取決於可回收設計委任法生效後 24 個月,取較晚者 | 先掌握資料,屆時補上評估 |
另外要注意,原包裝指令下的調和標準在 PPWR 之下只能作為參考,不再自動推定符合;執委會常見問題說明,包裝最小化的 EN 13428 是例外,可以用到 2029 年底。
客戶要 PPWR 技術文件,要整份給嗎?
法規明確規定的對象是國家主管機關:製造商收到主管機關附理由的要求後,要在 10 日內以電子方式提供證明符合所需的資訊與技術文件,必要時提供紙本,語言要讓主管機關容易理解(第 15 條第 10 項)。
對客戶,法規沒有規定製造商必須交出完整的技術文件。但客戶如果是進口商,依第 18 條必須確認製造商已完成符合性評估與 DoC;客戶如果是製造商,您身為供應商則要依第 16 條提供對方所需的資料。實務上可以先問清楚三件事:
- 對方在 PPWR 下是什麼角色:製造商、進口商還是經銷商。
- 對方要拿來做什麼:自己出具 DoC、確認您已完成評估,還是回應主管機關。
- 哪些內容屬於營業秘密:執委會常見問題提到,製造商應依歐盟與各國法規保護商業敏感資訊。
兩個極端都有風險。把圖面、配方與供應商資料整包寄出,可能洩漏營業秘密;直接拒絕,則可能讓客戶無法完成自己的法定義務。先釐清角色與用途,再約定提供的範圍與方式。
保存期限與更新:技術文件不是做一次就好
- 保存期限:一次性包裝自上市起保存 5 年,可重複使用包裝保存 10 年(第 15 條第 3 項、附件 VII 第 4 點)。
- 依包裝類型出具:附件 VII 第 4 點要求每一種包裝類型都要有書面的符合性聲明,並與技術文件一起保存。哪些包裝可以共用一份,會在本系列後續文章說明。
- 變更就要重新評估:包裝設計、特性或引用的標準有變更,可能影響符合性時,製造商要重新進行符合性評估(第 15 條第 4 項)。
PPWR 技術文件常見問題
Q1:PPWR 技術文件要找驗證機構嗎?
不用。PPWR 採用附件 VII 的內部生產管制,由製造商自行完成評估並自負責任。製造商可以委託實驗室執行檢測,但法律責任仍在製造商。
Q2:技術文件可以用英文寫嗎?
第 15 條第 10 項要求以主管機關容易理解的語言提供;符合性聲明則要使用銷售國要求的語言,或翻譯成該語言(第 39 條第 2 項)。建議先確認主要銷售國主管機關接受的語言。
Q3:2026 年 8 月 12 日以前生產的庫存包裝,也要技術文件嗎?
要看上市時間。2026 年 8 月 12 日前已經上市的包裝,可以繼續留在市場上。之後才上市的庫存包裝,上市時就要符合 PPWR,所以也要有技術文件與 DoC;執委會常見問題說明,這些庫存不必銷毀或重做,識別資訊可以用隨附文件補充,原供應商資料不足時,製造商要盡力補齊,例如向原供應商索取或自行評估。
技術文件要做對,也要做得長久
ZC Zeelandia Consulting 由台灣人創辦,總部位於荷蘭阿姆斯特丹,在台北設有服務據點,協助台灣企業因應歐盟法規。想讓品保與包材團隊自己會整理技術文件,選擇「企業內訓」;想由專業團隊協助建置技術文件與 DoC,選擇「合規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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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WR 實務指南系列
- PPWR 懶人包:歐盟包裝法規已上路,台灣企業義務與時程一次看(系列總覽)
- 第 1 篇:歐洲客戶要我簽 PPWR 符合性聲明,該怎麼辦?
- 第 2 篇:我是代工廠,PPWR 的「製造商」到底是誰?
- 第 3 篇:客戶要 PPWR 技術文件,至少要準備哪些內容?(本篇)
參考資料
- Regulation (EU) 2025/40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EUR-Lex 原文):第 15、16、18、39 條及附件 VII
- European Commission:PPWR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2026 年 8 月第 2 版)
本文為一般資訊,不構成個別法律意見。實際義務依產品、包裝、貿易條件與銷售國家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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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WR實務指南】我是代工廠,PPWR 的「製造商」到底是誰?
歐盟 PPWR 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適用,代工廠最常問:客戶要我簽符合性聲明,我是製造商嗎?本文依法規條文與歐盟執委會官方 FAQ,說明品牌商、代工廠、進口商與經銷商的角色判定、供應商該提供哪些資料,以及為什麼角色不能用合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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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WR實務指南】歐洲客戶要我簽 PPWR 符合性聲明,該怎麼辦?
PPWR 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適用,歐洲客戶開始要求台灣供應商簽署符合性聲明(DoC)。簽了就要負責,簽之前先確認角色、文件、要求、證據和回覆方式這 5 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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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PPWR 懶人包:台灣出口商必看,2026年歐盟包裝新規資訊
歐盟《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條例》(PPWR,Regulation (EU) 2025/40)已於 2025 年 2 月正式生效,一般適用日期為 2026 年 8 月 12 日。距今不到五個月,許多台灣製造商、品牌商與出口商仍對 PPWR 的具體義務感到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