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法規輔導
【PPWR實務指南】我是代工廠,PPWR 的「製造商」到底是誰?
歐盟包裝與包裝廢棄物規則(PPWR,Regulation (EU) 2025/40)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一般適用後,許多台灣代工廠陸續收到歐洲客戶的文件要求。有的客戶要的是供應商聲明,有的直接寄來一份 EU 符合性聲明(DoC),請工廠以「製造商」身分簽署。
上一篇我們談到收到 DoC 簽署要求時該怎麼判斷。這一篇回到更前面的問題:在 PPWR 底下,誰才是製造商?
ZC 的觀察是,企業最常見的誤判不是不知道法規,而是把義務放錯角色。角色一旦判錯,後面的 DoC、技術文件與客戶溝通都會跟著錯。
本文重點
- PPWR 的製造商,是以自有名稱或商標將包裝或已包裝產品上市的公司,不是實際做包裝的工廠。
- OEM/ODM 代工廠替歐洲品牌生產時,通常是「供應商」,但仍須依 Art. 16 提供完整資料,不能拒絕。
- 製造商的法律責任不能用合約移轉給代工廠。
- 進口商或經銷商以自有品牌上市,或做了影響合規的修改,就會被視為製造商。
一、PPWR 怎麼定義「製造商」
依 PPWR 第 3 條第 1 項第 13 款,製造商是指製造包裝或已包裝產品,或委託他人設計、製造包裝或已包裝產品,並以自有名稱或商標將其上市的自然人或法人。
歐盟執委會官方 FAQ 再補充兩點:
- 即使包裝上還有其他商標,或公司只是從標準規格中挑選包裝,只要以自有名稱或商標上市,仍然是製造商(官方 FAQ II-6)。
- 名稱與商標分屬不同公司時,以實際決定包裝設計與規格的一方為準(官方 FAQ II-7)。
實務上要特別分清楚三個「不等於」:
- 製造商不等於包材加工廠。印彩盒、做緩衝材的工廠,不會因為實際生產包材就成為 PPWR 的製造商。
- 製造商不等於進口商。進口商在 Art. 18 有自己的義務。
- 製造商不等於 EPR 的「生產者」(producer)。EPR 註冊與申報採用另一套定義,兩者不能混用。
二、四種常見情境,角色怎麼判
| 情境 | PPWR 角色 | 依據 |
|---|---|---|
| 台灣工廠以 OEM/ODM 方式替歐洲品牌生產,產品以品牌商名義在歐盟上市 | 品牌商是製造商;代工廠是供應商 | Art. 3(1)(13)、16、21 |
| 台灣公司以自有品牌將已包裝產品銷往歐盟 | 台灣公司是製造商;歐盟境內的進口商另有自己的義務 | Art. 3(1)(13)、18 |
| 歐盟進口商或經銷商以自有品牌上市,或對包裝做了影響合規的修改 | 該進口商或經銷商視為製造商 | Art. 21 |
| 沒有品牌的客製運輸包裝,例如客製外箱、棧板 | 下單並決定設計與規格的公司是製造商 | 官方 FAQ II-5、X-14 |
同一家公司面對不同客戶,可能有不同角色。替 A 品牌代工時是供應商,以自有品牌外銷時是製造商。所以角色判定要逐一客戶、逐一出貨情境確認,不能整家公司只下一個結論。
三、是供應商,就不用管 PPWR 了嗎?
不是。Art. 16(1) 要求供應商提供製造商證明合規所需的一切資訊與文件,包括 Annex VII 技術文件需要的內容。歐盟執委會官方 FAQ(X-4)也明確指出,供應商不能拒絕提供。
代工廠常被要求提供的資料,包括包裝組件與材料說明、油墨與膠水等資訊,以及 Art. 5 的重金屬證據。PPWR 的重金屬限值是鉛、鎘、汞、六價鉻四種合計不超過 100 mg/kg,範圍涵蓋整個包裝單元,油墨、亮光漆、膠水與黏著劑都要算進去(Art. 5(4);官方 FAQ III-17)。手上的 RoHS 報告能不能直接拿來用,我們會在系列後續文章說明。
另外要分清楚:供應商聲明(supplier declaration)不等於 EU 符合性聲明(DoC)。供應商聲明是代工廠向客戶提供的資訊與保證;DoC 則是製造商依 Art. 39 與 Annex VIII 出具、藉此承擔合規責任的法定文件。
四、角色不能用合約改
這是 ZC 最常提醒企業的一點:角色判定錯誤,無法用契約補正。
製造商藉由出具 DoC 承擔合規責任,這項法律責任不能透過合約移轉(Art. 15(1)、39(4);官方 FAQ X-1、X-9)。合約可以約定誰提供哪些資料、誰負擔測試費用、資料不實時如何求償,但合約不能讓法律上的製造商變成代工廠。
如果客戶要求代工廠以製造商名義簽署 DoC,簽了也不會改變法律上誰是製造商,只會讓文件與實際角色不一致,日後主管機關查核時更難說明。
反過來看,品牌客戶一直向代工廠要資料,也不是刁難。PPWR 規定技術文件不能只由供應商保存,製造商與進口商必須自行保存(Art. 15(3)、18(7);官方 FAQ X-10),主管機關要求時須在 10 日內提供(Art. 15(10))。客戶手上沒有資料,就無從遵守。
五、代工廠現在可以先做的三件事
- 盤點角色。列出每個歐洲客戶與出貨情境,逐一確認自己是供應商還是製造商。
- 整理資料。把包裝組件、材料、油墨膠水與檢測資料整理成可以交給客戶的版本,避免每次客戶詢問都從頭找。
- 書面確認分工。和客戶確認哪一份是供應商聲明、哪一份是 DoC、技術文件由誰保存。
六、ZC 可以怎麼協助
ZC Zeelandia Consulting 總部設於阿姆斯特丹,並在台北設有辦公室,協助台灣企業因應歐盟永續與進出口合規要求。針對 PPWR,我們提供兩種合作方式:
顧問專案
PPWR 角色與義務診斷
適合已經收到歐洲客戶文件要求、需要盡快回覆的企業。ZC 依您的客戶與出貨情境,釐清每個情境下的 PPWR 角色與義務,確認哪些文件該由您提供、哪些應由客戶出具,並協助準備回覆客戶所需的資料與文件。
企業內訓
PPWR 實務課程
適合業務、品保、包材採購都會接到客戶 PPWR 詢問的企業。ZC 講師到府授課,以標準課程為基礎,再依您的產品與包裝調整案例,讓各部門用同一套語言回應客戶,從角色判定、DoC、技術文件到適用時程一次建立共識。ZC 先前舉辦的 PPWR 說明會,有 120 位報名、70 餘家企業參與。
也可以透過 ZC LINE 官方帳號 直接詢問。
PPWR 實務指南系列
- 第 1 篇:歐洲客戶要我簽 PPWR 符合性聲明,該怎麼辦?
- 第 2 篇:我是代工廠,PPWR 的「製造商」到底是誰?(本文)
- 下一篇:客戶要 PPWR 技術文件,至少要準備哪些內容?
參考來源
- Regulation (EU) 2025/40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EUR-Lex 原文)
- European Commission, FAQ on the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 (PPWR)
免責聲明:本文依 2026 年 10 月可取得的 PPWR 法規原文與歐盟執委會官方 FAQ 撰寫,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或合規意見。實際角色與義務須依個別產品、包裝與交易安排判斷。
-
【PPWR實務指南】客戶要 PPWR 技術文件,至少要準備哪些內容?
客戶要 PPWR 技術文件怎麼辦?本文依附件 VII 整理技術文件至少要有的 6 類內容,說明誰負責準備、現在要做到什麼程度、要不要整份交給客戶,以及保存期限與更新原則。
-
【PPWR實務指南】歐洲客戶要我簽 PPWR 符合性聲明,該怎麼辦?
PPWR 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適用,歐洲客戶開始要求台灣供應商簽署符合性聲明(DoC)。簽了就要負責,簽之前先確認角色、文件、要求、證據和回覆方式這 5 件事。
-
歐盟PPWR 懶人包:台灣出口商必看,2026年歐盟包裝新規資訊
歐盟《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條例》(PPWR,Regulation (EU) 2025/40)已於 2025 年 2 月正式生效,一般適用日期為 2026 年 8 月 12 日。距今不到五個月,許多台灣製造商、品牌商與出口商仍對 PPWR 的具體義務感到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