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只是想知道對方住哪裡、去了哪裡,為什麼會吃上官司?-刑事律師|彰化刑事律師|員林刑事律師
然而,許多人忽略了一件事:即使只是想確認事實,甚至認為自己有正當理由,也不代表可以任意調查他人的個人資料及行蹤。尤其當蒐集資料的方式涉及偷拍、非法取得個資、持續跟蹤,甚至將調查結果公開到網路上時,行為人所面臨的法律責任,恐怕遠比想像中嚴重。
究竟哪些行為會觸法?委託別人調查,就能免除責任嗎?如果只是自己蒐集資料,沒有公開,也會構成犯罪嗎?
一、偷拍他人資料,首先要注意《個人資料保護法》
只有身分證字號、電話號碼、戶籍地址等資料,才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保障嗎?事實上,個人資料的範圍遠比想像中廣泛。《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規定,凡是能夠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的資料,例如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相關資訊,均屬於個人資料的保護範圍。除了身分證、戶籍資料之外,一個人的工作地點、出入場所、生活軌跡,以及能夠識別其身分的活動紀錄,同樣涉及個人資料保護。
舉例來說,甲因為與乙發生金錢糾紛,為了追討債務,便私下找人調查乙的戶籍地址、家人姓名、工作地點及日常行蹤,甚至取得相關資料後,交給其他人前往乙住處討債。即使甲確實對乙享有債權,也不代表可以不受限制地蒐集、利用乙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必須符合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不能只因自己有調查需求,就任意取得或使用他人的資料。此外,依同法第41條規定,倘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違反個資法相關規定,且足生損害於他人者,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是否只要未經同意蒐集個資,就構成刑事犯罪?仍須具體判斷蒐集、利用行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刑事處罰的主觀意圖與客觀要件。
二、跟蹤、偷拍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
除了個資法之外,偷拍行為本身也可能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或以錄音、照相、錄影等方式竊錄者,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常見情況像是在他人住家外裝設攝影設備,偷偷拍攝屋內生活情況;或是在私人場所,未經同意錄下他人的非公開活動,都可能涉及妨害秘密罪。
然而,法律並不是禁止所有未經同意的拍攝行為;判斷是否構成妨害秘密罪,重點在於拍攝內容是否屬於法律保障的非公開活動、行為人是否無正當理由,以及具體使用何種方式取得影像。
另外,如果偷拍的內容涉及他人性影像,須進一步檢視《刑法》第319條之1等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的規定,不能只就一般妨害秘密罪處理。即使沒有將偷拍的照片或影片公開,只要取得影像的方式本身已經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仍然可能負擔刑事責任。
有些人為了掌握對方的行蹤,會長時間守候在對方住處、工作地點,甚至尾隨對方上下班,持續記錄其活動。這類行為除了涉及隱私權,也應注意《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規定。
依該法第3條,倘若行為人以人員、車輛、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式,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施違反其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監視、跟蹤、尾隨等行為,使對方心生畏怖,且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即涉及跟蹤騷擾行為。依同法第18條規定,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者,最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刑責更重。
例如,甲與前女友分手後,因為不甘心,便每天守候在對方公司外,持續尾隨、偷拍,甚至透過定位設備掌握對方行蹤,造成對方恐懼而不敢正常出門。此時,就需再檢視是否符合跟蹤騷擾罪的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跟蹤騷擾罪並非只要「跟蹤別人」就會成立,仍須符合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使人心生畏怖且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等法定條件。至於單純因商業糾紛、金錢債務而跟蹤他人,若不符合上述要件,仍應依其具體行為,判斷是否涉及個資法、妨害秘密、恐嚇或其他法律責任。
有些人會覺得,只要自己沒有親自偷拍、跟蹤或查詢個資,而是委託朋友、徵信業者或其他人代為處理,即使調查方式違法,也應由實際執行者負責。但這種觀念並不正確。
依《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皆為正犯;另依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亦須依法負擔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委託人明知對方將透過非法方式取得個資,仍主動要求、指示或共同規劃相關行為,就不能僅以「不是我親自調查」作為免責理由。
例如,甲為了尋找債務人,委託乙協助調查,並明確要求乙透過警用系統取得債務人的戶籍地址及家人資料。乙隨後利用職務權限違法查詢,並將資料交付某甲使用。在這種情況下,除了實際查詢資料的乙須負擔法律責任,甲是否構成共同正犯或教唆犯,也必須依雙方的犯意聯絡、行為分工及具體參與程度判斷。
反之,如果委託人僅要求透過合法方式尋人,對於受託人私下採取的違法手段並不知情,也未參與犯罪,自不能僅憑委託關係,就直接認定委託人應負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判斷應進一步確認行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以及是否實際參與犯罪。
民眾會有這樣的疑問:「對方明明欠我錢不還,我只是想知道他住哪裡,難道這樣也犯法?」事實上,債權人有權依法追討債務,但並不代表可以為了追債而不擇手段。債權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聲請支付命令,並在取得執行名義後,透過強制執行程序追償。
但如果債權人為了追討債務,私下取得債務人家屬的電話、地址或其他個人資料,甚至將資料交給第三人,要求前往家屬住處施壓,便已超出一般合法追債的範圍。尤其債務人與其家屬在法律上屬於不同主體,不能僅因彼此具有親屬關係,就認為家屬必須承擔債務,或容忍個人資料遭到任意蒐集、利用。若進一步透過威脅、恐嚇或強制手段要求還款,還可能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等規定。即使債權確實存在,也不代表所有追討手段都合法。
債權人的權利應受保障,但債務人及其家屬的隱私與人身自由,同樣受到法律保護。
六、個資遭到偷拍、非法調查,被害人可以要求賠償嗎?
除了刑事責任之外,非法蒐集、利用個資的行為,也可能產生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符合侵權行為要件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侵害他人隱私等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即使被害人沒有實際財產損失,仍得請求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此外,《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29條亦設有個資侵害的損害賠償規定,得依行為人身分及具體情形適用。
例如,甲非法取得乙的住址、電話及工作地點後,將資料散布給其他人,導致乙持續遭受騷擾,甚至因此必須搬家或更換電話號碼。則乙除了可以就相關犯罪事實提出刑事告訴,也可以評估依個資法及民法請求損害賠償。至於實際可以請求多少金額,則應依個資遭侵害的程度、資料內容、利用方式、損害情形及相關證據綜合判斷。
無論是感情糾紛、金錢爭議,還是懷疑遭到詐騙,當事人希望查明事實、掌握對方行蹤,都是可以理解的想法。但法律保障一個人追求自身權益的同時,也對調查手段設有明確界線。
遇到爭議時,應優先透過合法途徑蒐集證據、尋求司法救濟,而不是私下以偷拍、跟蹤或非法查詢個資的方式處理。畢竟,想維護自己的權利,卻因為採取違法手段,讓自己從被害人變成被告,反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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