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持股只有2.98%,投反對票也改變不了結果,決議還是可以不撤銷嗎?
二審認為這確實違法,但A只占2.98%,其他97.02%股份都同意決議,就算讓A進場反對,結果也不會改變。而且公司只是誤解法令,並非惡意,因此依公司法第189條之1,認為違法不重大、對決議無影響,不必撤銷。
最高法院不同意。公司若不當禁止股東出席股東會,就是積極侵害股東參與股東會的基本權利,原則上應認為違法情節重大。只要屬重大,就算該股東票數少到不足以改變表決結果,也不能再用對決議無影響來救。
股東會程序是否重大違法,不是只看最後票數會不會變。讓不讓股東進場本身,就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問題。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67號
但案件發回後,公司在112年3月13日重新召開股東臨時會,這次100%股份全部出席,並以97.02%表決權重新追認原本的決算表冊、資本公積配發現金及盈餘分配等決議。A也實際有機會參與。
法院因此認為如果原決議只是得撤銷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瑕疵,後來已有另一個有效股東會重新作成相同決議,就等於把瑕疵治癒。即使把舊決議撤銷,也沒有實際利益。
重大程序違法不能因票數不影響結果而忽略,但公司仍可能透過重新合法召開股東會、讓股東真正參與,再以新決議治癒舊決議的得撤銷瑕疵。
高雄高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