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國有財產署把逾期未辦繼承的土地標售出去,得標人買到土地後,地上卻還有原所有人的房屋,可以5年後直接要求拆屋還地嗎?
本案土地及地上三合院原本都屬同一人所有,土地因繼承人逾期未辦繼承登記,被國產署依土地法第73條之1公開標售。買受人取得土地後,先前就曾提告拆屋還地,但法院認為土地與房屋原本同屬一人,後來土地被單獨讓與他人,因此依民法第425條之1,土地買受人與房屋所有人間成立法定租賃關係。
買受人後來再次提告主張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標售後租賃最長只有5年,期限已經屆滿。
但法院認為這個5年限制針對的是「標售前原本已經存在的意定租賃」。民法第425條之1則是在土地被標售、所有權分離後,法律為避免房屋突然失去基地使用權而「新成立」的法定租賃,兩者成立時間、原因及立法目的完全不同,不受5年限制。
勘驗顯示三合院有人居住、可以遮風避雨,也沒有頹敗,仍具有經濟價值,因此法定租賃關係繼續存在。
買到土地所有權,不代表就一定能把地上的房子拆掉。房屋若受到民法第425條之1保護,基地使用權可能跟著一起被「法律創設」出來。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