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曜專欄
爸爸的保單寫「法定繼承人」,我拋棄繼承了,保險金還是我的嗎?
爸爸的保單寫「法定繼承人」,我拋棄繼承了,保險金還是我的嗎?
一、案例
幾年後張先生過世,他留下一些債務,兩個孩子評估後,決定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避免背債,孩子後來向保險公司申請身故保險金,保險公司也依約理賠。
事情卻沒有就此結束,張先生的弟弟(孩子的叔叔)發現孩子們拋棄繼承後,其他順位的繼承人也陸續拋棄,最後只剩他一個人。他主張:既然孩子們已經拋棄繼承,法律上就當作他們從來不是繼承人,所以保險金應該由他這個「真正的法定繼承人」領取,孩子們領錢是不當得利。
於是叔叔一狀告上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再給付一次,或請孩子們把保險金吐出來。
這裡的法律問題是: 保單受益人寫「法定繼承人」,而繼承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後拋棄繼承,他們還能不能請求保險金?
二、法律規定
1. 保險法第5條:受益人的定義
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這項請求權是受益人的固有權利,不是從被保險人那裡繼承來的。
2. 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不是遺產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3. 民法第1175條:拋棄繼承的效力
繼承人拋棄繼承者,其繼承權溯及於繼承開始時消滅。也就是說,拋棄之後,法律上視為自始不是繼承人。
三、法院見解
第一,受益人的身分,在投保時就確定了。
受益人不需要指名道姓,只要訂約時能夠特定就可以。保單簽訂時,誰是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誰就是受益人。本案簽約時,張先生的法定繼承人是兩個孩子,他們的受益人地位在當時就確定了。
第二,事後拋棄繼承,不影響已經確定的受益人地位。
拋棄繼承固然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不能繼承遺產。但保險金是受益人依保險契約取得的固有權利,不屬於遺產,不在「拋棄繼承」的範圍內。所以孩子們雖然拋棄了繼承,仍然可以領取保險金。
第三,領取保險金有法律上原因,不構成不當得利。
孩子們是保單約定的受益人,依約受領保險金,有契約上的依據,叔叔不能主張他們不當得利。
因此,案例中法院,應該駁回叔叔的請求,保險公司依法給付給孩子們保險金並無不當。
四、結論與建議
1. 拋棄繼承,不代表放棄保險金。
受益人欄寫「法定繼承人」,簽約當時的法定繼承人是誰,誰就是受益人,即使之後拋棄繼承,仍可請求保險金。所以面對被繼承人的負債,繼承人可以放心拋棄繼承。
2. 「法定繼承人」五個字看似簡單,卻容易有爭議。
投保後家庭狀況可能改變,例如再婚、子女出生、收養、其他親屬過世。受益人寫「法定繼承人」,保險事故發生時到底是哪些人,以及各人分配比例,都可能起爭執。這個案例裡,一張保單拖成一場訴訟。
3. 想讓保險金給對的人,最好明確指定。
建議在保單上直接寫明受益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與分配比例,並隨著家庭狀況定期檢視、更新。若有債務問題、家族關係較複雜,或想結合遺囑、信託做完整的傳承規劃,更要事先和專業人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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