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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預售屋遲遲不開工,買方能拿回多少錢?建商違約,除了退還已繳款項,還能要求賠償嗎?-律師推薦|彰化律師推薦|員林律師推薦
買預售屋,最怕的不是房價下跌,是付了錢,房子卻遲遲沒有動靜!


很多民眾購買預售屋時,看中的是建案的地點、格局及未來發展,甚至為了籌措頭期款,投入多年積蓄。然而,簽約後才發現,建商遲遲沒有動工,原本期待的新家還停留在廣告圖片與建築模型中。面對這種情況,買方也許會想:「我不想等了,可以要求建商退錢嗎?」


但問題來了,建商如果一直沒有開工,買方就能直接解除契約嗎?已經繳納的訂金、簽約金及工程款,能否全部拿回?除了退還原本繳納的款項,還能再向建商請求違約金?


事實上,預售屋買賣並非建商想拖多久就能拖多久。當建商違反契約約定,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解除條件時,買方不但有權解除契約,也有機會依契約請求違約金。

關鍵在於:建商究竟違反了什麼義務,以及買賣契約如何約定?





一、建商遲遲不開工,買方可以解除契約嗎?


依據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預售屋買賣契約應明確約定建築工程的開工期限,以及完成工程並取得使用執照的期限。


如果建商超過契約約定的開工期限,仍然沒有動工,依規定每逾一日,應按買方已繳納的房地價款,以每日萬分之五的比例計算遲延利息。更重要的是,倘若建商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原則上即構成契約所定的違約情事,買方可以依約解除契約,要求建商返還已繳價款,並請求違約金。


不過,這裡有一個必須特別注意的地方。判斷建商是否違約,並不是從「簽約日期」開始計算,而是應以契約約定的「開工期限」為準。


例如,買方於2025年1月簽約購買預售屋,契約約定建商應於2025年12月31日前開工。即使建商在簽約後整整一年都沒有施工,也無法認定建商違約。反之,如果建商超過2025年12月31日仍未開工,且沒有合法的展延事由,就會產生遲延責任;倘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買方即可進一步檢視解除契約的條件。


遇到預售屋遲遲沒有動工,第一件事不是急著要求退錢,而是先確認契約約定的開工期限是否已經屆滿。



 


二、解除契約後,買方究竟能拿回多少錢?


這是多數買方最關心的問題。

依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4點,建商違反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的規定,買方依法依約解除契約時,建商除了應退還已繳納的房地價款及應付的遲延利息外,還應依約賠償違約金。

其中,違約金的約定比例不得低於房地總價的15%,但賠償金額如果超過買方已繳納的價款,則以已繳價款為限。也就是說,建商違約時,買方可以請求的金額,並非只有當初繳納的訂金或簽約金。


舉例來說:
假設買方購買一戶總價1,500萬元的預售屋,已經支付訂金、簽約金及工程款共計120萬元,但建商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買方因此依法依約解除契約。
雖然房地總價15%為225萬元,但因買方實際只繳納120萬元,違約金即以120萬元為上限。

因此,買方可請求返還120萬元,再加上120萬元違約金,合計240萬元,另有依約計算的遲延利息。


這也說明了一件重要的事:
建商違約解除契約,與買方自己不想買房而解約,兩者的法律效果不同。買方如果只是因為個人資金不足、房價下跌而不願繼續履約,反而須面對自身違約責任,不能直接套用上述建商違約的賠償規定。



 


三、建商說「缺工、缺料、資金周轉困難」,可否作為延期理由?


實務上,當買方詢問建案為何遲遲沒有動工,經常得到的答覆包括:「最近工班不好找,再等一下。」、「原物料價格上漲,工程需要重新安排。」、「銀行融資還在處理,開工時間會再通知。」但,這些理由並不當然構成建商可以延後開工的合法事由。


依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2點,得順延工期的情形,主要包括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事由,以及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建商的事由,並應依其實際影響期間判斷。因此,建商不能僅以缺工、缺料或資金調度困難為由,就單方面宣布延長開工期限。


尤其建商本身的資金規劃、工程安排及履約能力,本屬其經營預售屋建案應承擔的商業風險,不能在未具備合法展延事由的情況下,要求買方無限期等待。倘若建商主張工期可以展延,自應提出具體事證,說明展延原因、不可歸責事由及實際影響期間,而非僅憑單方面通知,即認為契約期限已經變更。



 


四、建商只願意退還本金之合理性


有些建商在發生開工延誤後,會主動提出解除契約,並表示願意將買方先前繳納的款項全數退還。
乍看之下,似乎已經展現處理誠意,但對買方而言,這樣的方案未必足以保障自身權益。


因為當建商已經構成契約約定的違約情事,買方除了請求返還已繳價款,原則上還可以依契約請求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倘若買方未仔細確認權利內容,就直接簽署建商提供的「合意解除契約書」、「退款協議書」,甚至同意其中「雙方其餘請求權均拋棄」、「日後不得再為任何請求」等條款,後續便可能因為已達成和解或拋棄權利,而難以再向建商請求違約金。


建商願意退錢,不代表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經全部釐清。在簽署任何解約或退款文件之前,買方應先確認自己依法依約可以請求的完整金額,再決定是否接受建商提出的和解條件。



 


五、建商拒絕退款,買方如何自保?


如果建商已經超過契約約定的開工期限,且符合解除契約的條件,卻始終拒絕退款,買方可以依序採取之措施如圖:






購買預售屋,本質上是買方先行支付價金,信賴建商將依約完成興建,並於約定期限交付房屋;因此,建商既然收取買方的購屋款項,就有義務依照契約履行,而不能將自身的經營風險全數轉嫁給消費者。


當建商逾期未開工,且已符合契約解除條件時,買方應積極確認自身權益,不能因建商告知延遲,就無限期承擔履約風險。尤其應記得,依法依約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時,買方所能請求的,並不只是原本繳納的購屋款項,還包括符合約定的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買房是人生重大決定,動輒涉及數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的資金!面對建商遲遲不開工,及早確認契約、保存證據,並在適當時機採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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