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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印山律師/前檢察官-商務律師,律師事務所,台北商務律師推薦,中正區法律事務所,台北法律事務所
案例
還沒確診,被保險人也可能有告知義務?
​保險公司問的是有沒有就醫,不是有沒有確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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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投保前數月,曾密集至神經內科、復健科就醫,接受肌電圖、神經傳導、頸椎核磁共振等檢查,病歷甚至記載「r/o MND」,也就是醫師已向其說明疑似運動神經元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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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投保時,對於「最近2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卻勾選「否」。之後接受保險公司體檢時,雖改勾「是」,也只說「2月頸椎壓迫神經作復健」,沒有完整說明前述就醫及檢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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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認為當時尚未確診ALS,而且罕見疾病本來就不容易診斷,因此風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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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不同意這樣直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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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64條的告知義務,不是只有已經確診的疾病才要說明。保險公司詢問近期就醫情況,本來就是為了判斷要不要進一步體檢、調閱病歷,以及決定拒保、延期、加費或附條件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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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為應釐清如果被保險人已經知道自己正因疑似重大疾病接受檢查,卻沒有完整說明,是否已經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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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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