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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私下架設「未授權網路電視盒」販售供人免費看第四台?與著作權法侵害公開傳輸權刑事責任解析

壹、事實摘要與爭點整理

  • 事實摘要
    被告 A 君為某 3C 數位通訊行負責人。A 君見市場上廣大消費者對於收看國內外各大付費衛星電視台、第四台及高檔付費串流平台之影視內容需求極大,竟基於意圖牟取不法暴利之犯意,自境外大批進口未經任何版權授權之「智慧多媒體網路電視機上盒(坊間俗稱之破解電視盒)」。A 君於實體店面及網路電商賣場刊登廣告,標榜「一次付費、終身免費看第四台、各國院線強檔電影免訂閱」。為規避法律查緝,A 君雖未於機上盒內預載盜版影音檔案,但卻於出貨前,指使店員私下為每部機上盒安裝其所編寫之特製「聚合追劇 App 軟體」,該軟體能自動超連結至境外盜版伺服器,使購買該機上盒之不知情消費者在開機連網後,能直接解碼並順暢點播收看由各大電視台及電影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影視節目。A 君藉此模式每台機上盒獲利數千元,累計售出逾千部,營業額高達新台幣 400 萬元。台灣各大電視公司、電影發展協會與衛星電視同業公會獲悉後,指派資安人員進行側錄蒐證並報請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二總隊)持搜索票查緝。檢察官偵查後,認 A 君涉犯《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及第91條之1、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公開傳輸與散布罪」依法提起公訴。
  • 主要爭點
    (一)硬體機上盒本身並無儲存盜版影片,僅提供「超連結程式或輔助軟體」,在法律上是否仍構成著作權法之刑事犯罪?
    (二)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針對「匯集載具或聚合軟體供公眾收視」之立法規範與處罰門檻為何?
    (三)電信警察數位鑑識報告與封包解析技術,在法庭上如何確立被告「實質參與侵權公開傳輸」之犯罪心證?
 

貳、法律依據與構成要件分析

  •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之擬制侵權重責防線
    本案刑事定罪的核心,在於科技中介軟體之違法性。過往盜版業者常狡辯「機上盒只是空機、影片在國外伺服器、自己沒有重製」。為徹底斬斷此種灰色地帶犯罪,我國《著作權法》增訂第87條第1項第8款明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一) 提供公眾使用彙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二) 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三) 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A 君進口機上盒並主動為買家安裝聚合 App、建立超連結路徑供大眾免費收視受保護之影視內容,且每台收取商業對價獲利,客觀上已完全該當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之擬制侵權行為。
  • 著作權法第97條之1之刑事處罰
    依同法第97條之1規定,犯第87條第1項第8款之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外,若行為人與境外盜版訊號來源具有伺服器串接之共同犯意聯絡,更將直接構成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舉證責任與保二總隊數位封包解析之絕對證明力

在電視盒侵權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如下:
  • 檢警對軟體導向與金流利益之舉證:檢方須提出保二總隊自現場查扣之數百部機上盒實體、扣案銷貨帳冊清單,以及 A 君銀行帳戶收取 400 萬元營業款之金流數位足跡,確立其營利意圖。
  • 國家級資安實驗室封包逆向解析:鑑識人員透過電腦網路側錄軟體,在通電開機狀態下執行該聚合 App,並解析其網路通訊協定封包(Packet Inspection)。當鑑識報告以不可篡改之數據證明該程式碼係「自動向特定境外盜版串流伺服器發送解密請求並回傳電視訊號」,該科學證據具備絕對證明力,直接瓦解 A 君辯稱「只是販售純淨空機」之辯詞。
 

肆、處罰標準與智慧財產法院判刑實務走向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經審理後,其處罰標準走向如下:
  • 判處實質有期徒刑與高額罰金:法院將審酌 A 君侵權規模龐大、嚴重損害國內外影視產業之智慧財產法益,實務上通常判處 1 年至 1 年 8 個月有期徒刑,原則上不予宣告緩刑,必須實質入監或繳納鉅額罰金。
  • 民事天價侵權賠償:各大電視台與影視公會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請求法院按每部侵權作品之法定上限判賠,求償總額往往高達 數千萬元至上億元,導致販售業者面臨終身破產。扣案之全部違法機上盒依法全數沒收銷毀。
 

伍、實務啟示與結語

  • 販售所謂「越獄版、看第四台神器」機上盒屬於嚴重刑事犯罪:通訊行與網路電商切莫存有僥倖心理,現行法規已將提供聚合軟體、指導安裝盜版程式一律明文定性為刑事重罪,切莫因貪圖配件暴利而自毀前程。
  • 消費者應拒絕購買非法機上盒支持正版:非法電視盒不但隨時面臨伺服器遭檢警查封斷訊之風險,盒內軟體更常暗藏惡意木馬竊取居家 Wi-Fi 內之手機帳密與個資。選擇合法授權之串流平台收視,方為安全且受保障之明智選擇。

※ 免責聲明 本文係基於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機上盒科技侵權規範、第97條之1刑事責任與智慧財產法院電視盒查緝實務判決所進行之學術性法律分析,所有論述均屬法律意見之探討,不構成具體個案之法律建議。如有類似機上盒軟體販售涉案、智慧財產權侵權爭議,請刑事律師-蔡憲騰律師。可點選私訊官方LINE以獲取個案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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