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聲明
本網站僅提供窩客幫資訊參考平台, 並不涉入其中任何諮詢、交易。本網站對各該窩客幫相關資訊亦不作任何實質或形式上之審查。本網站中所載一切窩客幫的資訊、文字、照片、圖形 、產權、廣告內容、或其他資料(以下簡稱『內容』)。無論其為公開張貼或私下傳送,若有不實或違法情事,均為『內容』提供者之責任,窩客幫概不負責也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郭印山律師/前檢察官-商務律師,律師事務所,台北商務律師推薦,中正區法律事務所,台北法律事務所
案例
不能叫他拆屋還地,還是可以跟他收錢?
「有權占有」與「不當得利」是兩個不同問題。
​
土地原地主早在民國62年間,把房屋及基地持分出售並交付他人占有使用,之後房屋又輾轉由被告占有數十年。新地主100年間買下土地時,也明知土地上早已有房屋存在。
​
新地主之後起訴要求住戶遷出、返還土地,並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
最高法院認為債權契約原則上只拘束原來當事人,新地主本來不當然受前手契約拘束。
​
但如果占有人已長期使用土地,新地主又明知原有占有關係,且要求返還土地有違公平、誠信,仍可能依民法第148條限制所有權行使。
​
所以本案拆屋還地部分,新地主不能請求。
​
但不能趕人,不代表可以免費使用。
​
新地主與占有人之間畢竟沒有原來的契約關係,占有人持續使用土地而受利益,新地主的使用收益權卻受到限制,仍可能成立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
因此拆屋還地部分駁回確定,但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部分,最高法院廢棄發回。
​
所有權行使可以被誠信原則限制,但財產利益不一定要免費讓渡。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46號
相關文章
郭印山律師/前檢察官-商務律師,律師事務所,台北商務律師推薦,中正區法律事務所,台北法律事務所
電話 : 0921595812 地址 : 台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22號4樓

  • 服務項目

    法律諮詢

  • 特別關鍵字

    商務律師,商務律師推薦,台北商務律師,台北商務律師推薦,中正區商務律師,中正區商務律師推薦,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台北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推薦,中正區律師事務所,中正區律師事務所推薦,法律事務所,法律事務所推薦,台北法律事務所,台北法律事務所推薦,中正區法律事務所,中正區法律事務所推薦,企業律師顧問,企業律師顧問推薦,台北企業律師顧問,台北企業律師顧問推薦,中正區企業律師顧問,中正區企業律師顧問推薦,離婚訴訟律師,離婚訴訟律師推薦,台北離婚訴訟律師,台北離婚訴訟律師推薦,中正區離婚訴訟律師,中正區離婚訴訟律師推薦,家事訴訟律師,家事訴訟律師推薦,台北家事訴訟律師,台北家事訴訟律師推薦,中正區家事訴訟律師,中正區家事訴訟律師推薦,刑事訴訟律師,刑事訴訟律師推薦,台北刑事訴訟律師,台北刑事訴訟律師推薦,中正區刑事訴訟律師,中正區刑事訴訟律師推薦,車禍訴訟律師,車禍訴訟律師推薦,台北車禍訴訟律師,台北車禍訴訟律師推薦,中正區車禍訴訟律師,中正區車禍訴訟律師推薦,詐欺訴訟律師,詐欺訴訟律師推薦,台北詐欺訴訟律師,台北詐欺訴訟律師推薦,中正區詐欺訴訟律師,中正區詐欺訴訟律師推薦,智慧財產律師,智慧財產律師推薦,台北智慧財產律師,台北智慧財產律師推薦,中正區智慧財產律師,中正區智慧財產律師推薦,醫療訴訟律師,醫療訴訟律師推薦,台北醫療訴訟律師,台北醫療訴訟律師推薦,中正區醫療訴訟律師,中正區醫療訴訟律師推薦,洗錢訴訟律師,洗錢訴訟律師推薦,台北洗錢訴訟律師,台北洗錢訴訟律師推薦,中正區洗錢訴訟律師,中正區洗錢訴訟律師推薦,稅務規劃,台北稅務規劃,中正區稅務規劃,資產管理,跨境資產管理,台北資產管理,台北跨境資產管理,中正區資產管理,中正區跨境資產管理,資產規劃,跨境資產規劃,台北資產規劃,台北跨境資產規劃,中正區資產規劃,中正區跨境資產規劃,家族信託,台北家族信託,中正區家族信託,家族辦公室,台北家族辦公室,中正區家族辦公室,資產傳承,台北資產傳承,中正區資產傳承,遺產規劃,台北遺產規劃,中正區遺產規劃,商標註冊,美國商標註冊,台北商標註冊,台北美國商標註冊,中正區商標註冊,中正區美國商標註冊,台北國際法律事務所,台北國際法律事務所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