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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印山律師/前檢察官-商務律師,律師事務所,台北商務律師推薦,中正區法律事務所,台北法律事務所
案例
癌末只剩16天生命,也可能已經構成「失能」,保險公司不能自行增加保單沒有的條件
被保險人罹患大腸癌,後來腫瘤多處轉移,切除結腸及部分肺臟,醫院於110年9月1日診斷其已無工作能力,且24小時需要他人專責照護,符合保單「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需人扶助」的失能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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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被保險人僅16天後就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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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主張這只是癌末死亡前的過渡狀態,並非真正永久失能。而且一般失能認定原則上要經過6個月治療,症狀固定後才能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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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院認為因為保單條款自己就寫了例外「但可立即判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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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當時病況已可立即判定達到約定失能程度,就不必再等6個月。保單也沒有把身故前的過渡狀態列為除外責任,也沒有約定失能後必須存活多久才能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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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不能在事故發生後,再自行加上一個保單裡沒有的限制,必須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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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保險看的不是失能後還活多久,而是保險事故發生當下,是否已符合保單約定的失能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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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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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超好心C型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的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註15-1原文是:
「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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