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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長輩生前偏心贈與特定子女房產,其他手足能主張「侵害特留分」討回嗎? - 台北遺產糾紛律師|台北律師事務所推薦

壹、事實摘要與爭點整理

  • 事實摘要
    被繼承人 A 君育有長子 B 君與次子 C 君二人。A 君生前因長子 B 君長年同住並悉心照料生活起居,遂於過世前五年,基於個人自由意願,將名下最值錢、市值高達新台幣 4,000 萬元之精華地段店面,以純粹「無償贈與」之方式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B 君。五年後 A 君病逝,名下遺留之現存實體遺產僅剩新台幣 200 萬元銀行存款。次子 C 君辦理除戶並清查遺產稅清冊時,發現父親生前將絕大部分財產無償過戶予長子 B 君,導致自身依民法第1223條原本應得之「特留分」遭到嚴重剝奪與侵害。C 君遂委託律師向家事法院提起遺產訴訟,主張父親生前之贈與行為侵害其法定特留分,要求將該 4,000 萬元之店面「全數計入遺產總額」進行扣減與重新分配,並要求 B 君吐出差額;B 君則強硬抗辯該不動產早在五年前已完成贈與過戶,屬於父親生前處分個人財產之自由,並非遺產,拒絕任何扣減。
  • 主要爭點
    (一)被繼承人於生前所為之一般無償贈與,其他繼承人能否於繼承開始後主張「侵害特留分」而行使扣減權?
    (二)民法第1148條之1「繼承開始前二年內贈與視為遺產」之規定,其規範目的究竟係保護「繼承人之特留分」抑或「保障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三)生前贈與在何種極端例外法定條件下(如特種贈與或惡意脫產),始得例外納入遺產分配範圍?
 

貳、法律依據與構成要件分析

  • 民法第1187條遺產處分自由與特留分扣減標的之嚴格限制
    本案遺產爭訟的核心,在於生前贈與是否屬於特留分扣減之客體。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被繼承人得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第1225條亦明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數額扣減之。 最高法院大法庭及民事一貫確定判決再三確立:特留分扣減權之行使標的,原則上僅限於被繼承人以「遺囑所為之遺贈」或「死後處分」,絕對不包含被繼承人於「生前已完成移轉之一般處分或無償贈與」。A 君在世時身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享有憲法與民法保障之財產處分自由,其於過世前五年將個人房產贈與 B 君,產權已實質移轉,該店面自始已脫離 A 君財產範疇,次子 C 君無權依民法第1225條對該生前贈與主張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 民法第1148條之1非為繼承人特留分而設之法定界線
    C 君常誤援引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規定,主張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受贈之財產應計入遺產。然而,司法實務明確指出:民法第1148條之1增訂之目的,純係為了防範被繼承人生前透過脫產移轉給繼承人,藉此損害「外部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權益,絕非用以重新計算繼承人內部之應繼分或特留分。更何況本案贈與時點發生於死亡前五年,早已遠遠跨越二年之界線,在實體法上完全無適用餘地。
 

參、舉證責任與生前贈與原因認定之客觀標準

在生前贈與衍生之遺產爭訟中,舉證責任分配如下:
  • 原告對特種贈與事由之舉證責任:原告 C 君若欲翻盤,唯一的法定戰線係依民法第1173條主張該贈與屬於「因結婚、分居或營業」之特種贈與。C 君必須負起實質舉證責任,提出當初贈與時雙方之對話紀錄、營業登記或書面契約數位足跡,證明該 4,000 萬元店面係為資助 B 君創業開店所為之「營業預付」。
  • 被告對純粹照顧扶養無償贈與之證明力:B 君提出地政事務所之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贈與契約書、國稅局贈與稅免稅或完稅證明書原本。當契約書明載為無條件之一般贈與,且 C 君無法舉證有營業或結婚之對價時,該不動產登記之公信力具備絕對之法律效力。
 

肆、利益分配標準與實務判決走向

家事法院經實體審理後,其判決標準走向如下:
  • 駁回次子扣減生前贈與之請求:法院將認定該店面係 A 君生前本於所有權自由處分之財產,判決原告 C 君請求將店面計入遺產扣減特留分之訴「全數駁回」。
  • 現存 200 萬元實體遺產之均分:A 君名下現存之 200 萬元銀行存款,因無遺囑指定,將依法由長子 B 君與次子 C 君按法定應繼分各自分配二分之一(即各得 100 萬元),終結遺產分割程序。
 

伍、實務啟示與結語

  • 生前移轉與身後遺囑具有全然不同之法律效果:財產所有人若欲偏心照顧特定子女,於「生前直接完成贈與過戶」是封殺其他手足日後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最乾脆之法律途徑;但若係寫在「遺囑」中指定死後遺贈,則受侵害之手足依法隨時得提起特留分訴訟討回最低保障額。
  • 提早諮詢專業律師規劃跨代資產傳承:家族長輩規劃大額財產時,應及早委任專業家事律師,評估各項贈與稅負與日後繼承法規之扣減風險,留下合法完備之書面紀錄,方能徹底消弭後代爭產對簿公堂之困擾。

※ 免責聲明 本文係基於我國民法第1187條遺產處分自由、第1225條特留分扣減要件、第1148條之1規範目的與家事裁判實務案例所進行之學術性法律分析,所有論述均屬法律意見之探討,不構成具體個案之法律建議。如有類似家族遺產扣減、特留分爭端或生前贈與爭議,請洽家事律師-蔡憲騰律師。可點選私訊官方LINE以獲取個案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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