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十幾萬元買愛情,簽約後才發現不能退?115年9月交友媒合契約新制上路-民事律師|彰化民事律師|員林民事律師
對準備尋找交往對象的消費者而言,常因簽約當下被告知「今天不簽就沒有這個方案」、「會員資格是終身」、「費用一旦繳納就不能退」而不安;等到回家冷靜思考,才發現自己已經刷卡付款,契約裡還寫著一長串看不懂的服務費、入會費、排約費與違約金。
過去婚友社、聯誼公司與消費者之間的契約爭議,經常集中在「到底提供了多少服務」、「消費者能不能退費」、「業者能不能約定不退費」等問題。115年9月1日起,這類爭議又多了一套更明確的規範。
內政部於115年5月8日公告「交友媒合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115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針對收費的實體交友媒合服務,明確建立至少3日契約審閱期、入會費5%上限、預付超過5萬元履約保障,以及契約終止與退費等制度。
現在再遇到婚友社收費的問題,需特別注意契約是否符合新制要求?
先釐清一件事:115年9月1日上路的新制,並非直接規定「婚友社最高只能收多少錢」。一份交友媒合契約縱使總價達到10萬元、15萬元甚至更高,無法因為金額高而認定業者違法。新制真正管制的是契約中的收費方式及消費者權益。
其中最受矚目的規定,就是「入會費不得超過契約總費用5%」。這並不是將婚友社的總收費限制在5%,而是針對「入會費」這一項費用設定比例上限。例如契約總費用為12萬元,若業者將其中大部分金額冠上「入會費」名稱,試圖使這筆錢成為日後無法退還的費用,就不能僅靠契約上的名稱規避新制。
二、3日審閱期,重點在於簽約前是否真正交付契約
此次新制另一個重要規定,是業者與消費者訂立交友媒合定型化契約前,應提供至少3日的契約審閱期間,讓消費者審閱全部契約內容,包括會員規約。
這項規定的重點在於「簽約前」。也就是說,業者不能先要求消費者簽名付款,再告訴消費者「你有3天可以慢慢看」,藉此主張已經給予審閱期。
這並非單純的行政管理要求,而與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的定型化契約規範直接相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企業經營者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審閱權利,違反合理審閱期間規定時,相關條款原則上不構成契約內容。
這一點在實務判決中也已經出現相當明確的法律思維。
彰化簡易庭一件民事判決,即認定婚友服務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並認為業者未在簽約前提供合理審閱期間,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主張相關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法院因此未支持業者依該契約請求會費的主張。該案契約雖記載3日審閱期,但業者是在消費者第一次看到契約的當天即要求簽約,法院並未因此認定已完成審閱義務。
三、入會費5%上限,真正防的是把高額費用包裝成「不退的入場門票」
婚友社契約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就是費用名稱讓人眼花撩亂。入會費、建檔費、媒合費、排約費、顧問費、諮詢費、課程費用……消費者簽約時看見一長串項目,很容易只注意最後需要刷卡多少錢,卻忽略每一筆費用究竟代表什麼服務,以及日後終止契約時能否返還?
新制明定入會費最高不得逾契約總費用5%,目的之一,就是避免業者將大量費用集中在「入會」這個名目,再透過契約約定該費用一經繳納即不得退還。
消費者拿到契約時,應進一步拆解:契約總費用是多少?入會費占多少?剩餘費用分別對應哪些服務?這些服務是否已經提供?如果中途終止契約,各項費用如何計算?
當契約的服務項目寫得越模糊,日後發生退費爭議時,就越容易進入雙方各說各話的局面。
四、契約總費用預付超過5萬元必須有履約保障
「預付超過5萬元」是此次新制另一個非常重要的門檻。
新制規定,契約總費用預付金額超過5萬元時,業者應就超過5萬元的部分提供履約保障,並應將履約保障方式載明於契約明顯處。可採金融機構保證、價金信託、價金保管、同業連帶保證、聯合保證協定等方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的方式。
假設今天婚友社要求消費者一次預付12萬元,法律上的問題是:「超過5萬元的部分,有沒有依法提供履約保障?」這項規定背後所處理的,其實是預付型交易的風險。
消費者在服務尚未全部提供以前,就已經先把大筆費用交給業者;如果業者後續停止營業、無法履約,消費者便可能面臨「錢已經付了,服務卻還沒有完成」的問題。因此,履約保障不是讓消費者多一層形式上的文件,而是讓預付型服務在業者無法履約時,多一道可以主張權利的保障機制。
五、契約生效7日內尚未接受服務,退費規則與一般想像不同
此次新制也把消費者終止契約後的退費方式具體化。
依規定,契約生效7日內,如果消費者尚未接受服務即終止契約,業者原則上應全額退還消費者已繳納的契約總費用。但這並不等於所有婚友社契約都有一個「7天無條件退費」的消費者保護法鑑賞期。
一般實體店面簽訂的服務契約,並不當然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所規定的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7日解除權。此次交友媒合新制之所以出現「契約生效7日內且尚未接受服務全額退費」的規定,是來自專門的交友媒合服務定型化契約規範,而非所有實體消費契約均有相同權利。
六、已接受服務後終止契約,退費仍有計算規則
如果消費者已經接受服務,或契約生效已超過7日,退費問題就會進一步涉及實際服務內容。
依新制,消費者仍得終止契約;業者可以扣除已接受的服務費用,以及已使用或拆封的影音課程、書籍教材等金額後,將剩餘款項返還消費者。若有收取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剩餘金額的10%。
一般契約中常寫著「簽約後概不退費」,並不代表消費者一簽名,就只能接受這樣的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業者如果主張已提供大量服務,進而要求消費者負擔相當高額的費用,就必須回到具體服務內容及契約約定判斷。例如:業者究竟已經完成多少次媒合?提供哪些諮詢?是否已經安排見面?消費者實際使用哪些服務?每項服務的費用如何計算?這些都可能成為退費爭議中的核心證據。
七、自動續約、終身會員、片面修改契約,現在都有明確限制
新制除了規範收費,也直接處理過去容易出現的契約條款。業者不得約定以自動續約方式延長契約,也不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不得要求消費者提供本票、支票等票據作為履約擔保,也不得以「終身」、「永久」等類似文字招攬。
這些規範背後,其實都指向同一個問題:消費者在簽約時,究竟有沒有真正理解自己買了什麼、需要支付多少錢,以及未來如何退出。尤其「終身會員」這類服務,如果契約期間沒有明確終點,退費計算就容易出現高度複雜的問題。消費者可能認為自己只是購買媒合服務,業者卻主張一旦加入即取得長期會員資格,相關費用已經無法退還。
現在新制既然明確禁止以「終身」、「永久」等文字作為契約或廣告內容,就代表業者在設計服務方案與招攬方式上,必須更加注意契約資訊是否清楚、公平。
八、婚友社說「保證成功」,法律上卻不能把感情結果當成商品保固
交友媒合服務有一個與一般商品買賣非常不同的地方:業者提供的是媒合機會與服務,而不是保證消費者一定會結婚。消費者如果單純因為「介紹的對象不符合自己的期待」、「對方沒有繼續聯絡」、「見面後沒有發展成戀愛關係」,並不能直接推論業者違約。
反過來說,如果業者在簽約時所承諾的服務內容與實際提供的服務明顯不同,例如契約約定的媒合方式根本沒有履行、應提供的服務沒有提供,或業者以與契約不符的方式收取費用,就會是另一個層次的契約履行問題。
九、契約未明列之費用,業者不得任意追加
新制另一項值得注意的規範,是要求業者將服務內容、收費基準等重要資訊清楚記載於契約。這對消費者而言相當重要。
假設簽約時業者只告知「會員費10萬元」,後續卻陸續出現「排約一次另收費」、「顧問諮詢另收費」、「特定會員方案另收費」等項目,而這些費用在契約中根本沒有清楚約定,消費者自然有必要進一步檢視業者收費的法律依據。
契約的功能,本來就是在交易開始之前,讓雙方知道自己各自需要負擔什麼義務。如果重要費用到了履約階段才陸續出現,交易資訊透明程度就應被檢驗。
十、從收費到退費,婚友社契約簽約前的8項確認
如果準備加入婚友社或付費交友媒合服務,應在簽約前把以下內容逐項確認:

如果業務員在簽約前說了一套,契約上卻完全沒有記載,日後發生爭議時,舉證難度就會提高。
消費者如果認為某項承諾是自己決定簽約的重要原因,最好要求業者將相關內容明確寫進契約,而不是只相信口頭說法。
交友媒合服務涉及的不是單次消費,而是一段持續性的契約關係。面對數萬元甚至十幾萬元的服務費用,簽約前應先確認服務內容、收費方式、契約期間及終止條件;若業者的說明與契約內容有所落差,也應妥善保存相關對話、廣告及付款紀錄。
感情可以期待,契約卻不能只憑期待。先把契約看懂,才能在尋找緣分的同時,也守住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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