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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印山律師/前檢察官-商務律師,律師事務所,台北商務律師推薦,中正區法律事務所,台北法律事務所
案例
母公司把股份移給100%子公司,就能繞過仲裁判斷嗎?
​B公司與L公司合資成立BL公司,L持股51%、B持股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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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雙方發生爭議,ICC仲裁判斷命B公司出席BL公司的股東會,討論公司解散。因為L本來就持有51%,只要B帶著49%出席,股東會就能達到法定出席門檻,L也有機會憑過半表決權主導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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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B想到一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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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把自己持有BL公司的33.46%股份,賣給自己100%持有的子公司A。這樣B手上只剩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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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即使B依仲裁判斷乖乖出席,L的51%加上B的15.54%,合計只有66.54%,還差一點才達到三分之二的出席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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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A不是仲裁判斷的當事人,可以不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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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上,B沒有違反仲裁判斷。實際上,卻透過100%子公司讓仲裁判斷無法達成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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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接著要求BL公司辦理股份過戶及股東名簿變更,BL公司拒絕,A因此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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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為公司與股東原則上各有獨立人格,但如果股東濫用公司制度,利用法人格去規避法律責任、契約義務,甚至達成法律所不允許的結果,基於誠信及衡平原則,可以例外否認這層法人格的隔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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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針對這一次權利行使,把A視同B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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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自己不能利用股權移轉規避仲裁義務,也不能改由100%子公司出面,達成同樣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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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A要求辦理股份過戶、股東登記的請求,法院不予保護,最高法院最後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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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穿公司面紗真正的效果,是在特定案件中,不讓當事人拿「公司是不同法人」當成規避法律義務的防火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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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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