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公司收了第一期款、工程延誤,最後還解散,控制股東就要依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替公司債務買單嗎?
中華電信把消防署5G智慧防災平台部分工作交給超現實科技,契約總價1690萬元。公司收取第一期464萬餘元後,仍有大量項目未完成,還造成中華電信遭消防署處罰。之後公司解散,中華電信請求違約金、遭罰損失及增加費用。法院判超現實應給付1425萬2770元及利息。
中華電信另主張控制股東利用公司法人格詐取第一期款、拖延履約後解散公司,應依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負責。法院沒有接受。
法院認為超現實簽約前就投入人力,部分項目確實經消防署驗收,第一期款也是驗收後才支付。之後又至少支付225萬元給外包商,加上100萬元履約保證金,不能只因後來履約失敗、資金不足、公司解散,就倒推一開始是在濫用法人格。證據也顯示公司到113年8、9月才出現資力不足。
所以公司欠錢又解散還不夠。要讓股東突破有限責任,仍要證明其濫用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情節重大。這部分舉證不足,股東不用負公司債務。
臺北地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42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