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摘要
原告 A 君為高資產家族之長女。A 君之年邁父親(現已高齡 85 歲,罹患中度失智併嚴重帕金森氏症)獨居於市區豪宅,A 君因旅居外縣市,遂聘請私人全職看護 B 女照料父親起居。B 女在照護兩年期間,見父親意識逐漸遲鈍、記憶嚴重斷裂且對 B 女產生極端依賴心理,竟私下遊說父親,宣稱「子女都不孝順你,只有我會陪你到死」。B 女趁父親精神恍惚、缺乏判斷力之際,私自備妥「贈與契約書」,誘騙父親將名下市值新台幣 2000 萬元之銀行定存解約,並將全額現金贈與並匯入 B 女之私人帳戶內。隨後,B 女隨即遞出辭呈並搬離失聯。長女 A 君返家探視父親時,發現巨額存款遭清空,經詢問父親,父親眼神呆滯且完全不記得曾簽署該贈與文件。A 君遂以父親法定監護人身分,向家事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該贈與契約因父親欠缺意思能力而「無效」,並要求 B 女返還 2000 萬元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