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欄
外遇可以當離婚理由嗎?法院怎麼認定「重大過失」|台中家事訴訟律師推薦
前言:不是曖昧就一定能離婚
很多當事人質問:「他都跟別人聊天這麼頻繁了,這樣還不能離婚嗎?」其實法院並不單看感覺,而是審查:是否已構成「破壞婚姻忠誠義務的行為」。
什麼樣的外遇,法院會認定成立?
一、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可為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故倘可證明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即可請求判決離婚。
二、 倘無法證明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則僅能以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離婚請求,至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法院通常依以下原則判斷:
(一)是否有情感依附或親密關係
例如:
- 曖昧對話
- 互稱親密稱呼
- 經常單獨出遊
(二)是否可證明具體往來事實
例如訂房紀錄、匯款、對話截圖、證人證詞。
(三)是否已影響婚姻本質
若配偶因此冷落家庭、疏於照顧配偶或子女,即屬重大過失加重。
只是傳訊息不算外遇嗎?
不必然成立,但若內容涉及親密、挑逗、情感依附語句,即可能成立精神出軌。
可以請求精神賠償嗎?
可以。
若外遇成立,可一併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金額依侵害程度與證據強度決定。
小結:證據比情緒重要
外遇訴訟的關鍵不在「你有多難過」,而在「法院能判斷多少」。
取得證據、保存訊息,才是真正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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