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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印山律師/前檢察官-商務律師,律師事務所,台北商務律師推薦,中正區法律事務所,台北法律事務所
案例
病人簽了DNR不接受施行心肺復甦術,醫院急救時還能做CPR嗎?
病人因肺炎住進呼吸照護病房,之後發紺、缺氧,醫護立即進行CPR,給予急救處置並施打強心劑。醫師其後多次建議進行侵入性插管,但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當場明確拒絕,最終病人因呼吸道遭痰液填塞,缺氧窒息死亡。

家屬主張醫院先前要求簽署DNR,且呼吸器管路曾脫落、監視器沒有警示,醫護也沒有及時處置。

法院依醫審會鑑定、醫療器材檢測及相關病歷資料,認定肺炎的診斷治療、呼吸器使用及急救處置均符合醫療常規,呼吸器及監視器功能正常。病人的死亡原因則是呼吸道痰液填塞所造成的缺氧窒息,與急救處置沒有因果關係。

病人雖曾預立DNR,但病情急遽惡化時,醫護立即進行CPR及施打強心劑,當時在場的法定代理人並未反對。其後醫師建議進一步侵入性插管時,法定代理人則明確拒絕,醫護不能違反其意思進行該項侵入性治療。因此,不能再以醫院沒有插管為由,要求醫院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責任不只看有沒有救活,也要看醫師當時能不能合法採取那個處置。病人或代理人拒絕必要的侵入性治療,會直接影響因果關係與責任判斷。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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