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與解答
【士林加盟糾紛律師】加盟合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的爭議

一、加盟契約中常見的競業禁止條款約定內容
「於本契約存續期間,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從事或經營與本加盟業務相同或類似之事業;
(二)以自己或他人名義投資(包括直接投資、間接投資或任何其他投資形式)與本加盟業務相同或類似之事業」。

二、加盟主可不可以主張競業禁止條款顯失公平無效?
●民法第247條之1第2款、第4款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加重他方當事人責任之約定或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所謂「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是指一方預定之契約條款,為他方所不及知或無磋商變更之餘地者而言,這一方通常是大企業。而所稱「按其情形顯失公平」,則是指依契約本質所生之主要權利義務,或按法律規定加以綜合判斷,有顯失公平之情形而言。
●法院通常會認為,加盟主簽立加盟契約時,就競業禁止條款通常會被當作已經詳閱內容,且對於事業之種類,是否加盟及加盟品牌之選擇比較,商圈之考量等事宜,也已經審慎評估用什麼方式開店最適合自身條件,認為有獲利可能,才會選擇加盟,跟總部簽約。當初如果認為合約裡面的競業禁止條款有限制營業權、工作權等自由,是可以選擇不與總部簽約,則加盟主既然已經同意競業禁止約定而訂定系爭契約,自不得事後任意指摘競業禁止約定無效。

三、總部認為我違反競業禁止條款要求我賠償,一定有道理嗎?法院會怎麼判?
●加盟主如果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從事、經營或投資與加盟業務相同或類似之事業,可能導致總部受有「預期可收取加盟金的損害」。
●但是,在法律上,總部主張加盟主違反競業禁止約定,「導致」無法取得預期可收取加盟金的損害,必須就加盟主的違約行為,所生之損害為何、損害多少,負舉證責任。
●總部必須拿出相關證據,去證明加盟主的違約行為,具體造成什麼樣的損害,損害金額多少,並不是光證明加盟主有競業的違約行為,就一定可以拿到賠償金。如果沒有拿出法官認為適當的證據,可能一毛賠償金都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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