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經醫師開假處方囤安眠藥轉售?從「假處方」了解相關法律責任-刑事律師|彰化刑事律師|員林刑事律師
這起案件值得注意的地方,除「醫師竟然販賣安眠藥」之外,原本可以透過醫療制度合法取得的藥品,一旦被利用不實處方及虛偽紀錄轉化為私人牟利工具,就會從單純的藥品管理問題,一路延伸至文書犯罪及毒品犯罪。
一、安眠藥納入毒品管制的法律定位
「安眠藥」是一般民眾熟悉的名稱,但法律上不能只看藥品用途,必須進一步確認其中所含成分,以及該成分是否列為毒品、管制藥品。
依食藥署目前資料,管制藥品依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程度分為四級。
本案涉及的「美得眠」含有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成分,屬第三級毒品;「使蒂諾斯」含有佐沛眠(Zolpidem)成分,屬第四級毒品。因此,不能因為藥品具有合法醫療用途,就認為任何取得、持有或轉讓行為都當然合法;合法處方、合法調劑與非法取得、販賣,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二、醫師開立管制藥品與違法取得之法律界線
關鍵在於「醫療行為」與「利用醫療資格取得藥品」不是同一件事。醫師依法診察病患,在具有醫療必要性的情況下開立適當處方,屬於合法醫療行為;但如果明知病患沒有相應醫療需求,仍虛構或製作不實紀錄,藉病患名義取得管制藥品,實際目的卻是將藥品囤積後轉售牟利,這時候已經不是正常醫療行為。
本案檢方認定,被告明知病患病歷及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應如實登載,卻利用不知情病患就診的機會,虛開不必要的藥物處方箋並虛偽造冊,藉此取得管制藥品,再轉售他人牟利。
換言之,醫師資格原本是取得特定醫療資源的合法身分基礎,卻不能成為從事非法藥品交易的保護傘。
三、虛開處方涉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責任
刑法第215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的文書,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可能成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第216條則規定,行使第215條所稱不實文書者,依相關規定處斷。
新聞報導常用「偽造文書」概括描述,但就本案目前檢方正式公布的起訴罪名而言,應精確區分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因為「偽造文書」與「業務上登載不實」在犯罪構成要件上並不完全相同。
醫師如果是在自己業務上所製作的病歷、處方或相關紀錄中,明知內容不實仍加以登載,法律觀點上可能落在業務上登載不實,而不是單純以「有人偽造了一份文件」來理解。
四、病歷與處方箋的真實記載義務
醫療文書並不是一般私人筆記,病歷、處方箋及管制藥品相關紀錄,都具有特定醫療及管理功能;醫療制度之所以要求醫師如實記載,是因為後續的調劑、用藥管理、病患追蹤及管制藥品流向,都建立在這些資料的真實性之上。
一旦醫師明知沒有相應醫療事實,仍透過虛假紀錄製造「病患確實需要這些藥物」的外觀,便等於利用醫療文書的公信力替非法取得藥品提供掩護,因此,本案檢方所認定的行為具有明確的虛偽紀錄及取得藥品目的。
五、管制藥品轉售涉及毒品販賣刑責
毒品犯罪的判斷,並不是單純看「這顆藥是不是醫院或診所開出來的」,而必須進一步判斷該物質是否屬於毒品,以及行為人取得、持有、轉讓或販賣時是否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構成要件。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販賣第四級毒品者,則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即使藥品最初是透過合法醫療體系取得,只要後續脫離合法醫療目的而進入非法交易,行為人仍可能面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刑事責任。
六、販賣之外,為什麼還會有「意圖販賣而持有」?
毒品犯罪並非只有「實際完成交易」才會產生刑事責任。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本身就是獨立處罰的犯罪類型,對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而言,法律同樣設有刑事處罰。
在大量管制藥品遭查扣的案件中,司法機關不會只調查「到底賣給了誰」,還會進一步判斷:
(一)持有數量為何
(二)取得時間及來源為何
(三)是否有大量囤積情形
(四)是否存在交易紀錄
(五)是否有收款紀錄
(六)是否有固定買家或供應對象
(七)是否曾經實際交付藥品
(八)被告持有藥品的主觀目的為何
這些證據彼此相互連結後,才能判斷究竟屬於單純持有,還是已經進一步具有販賣或意圖販賣的犯罪事實。
七、專業身分加重法律風險
醫師具有高度專業資格,也因此掌握一般人無法取得的醫療資源。如果醫師利用這項專業資格,正常執行診療工作,法律制度當然給予相當程度的專業自主空間;但如果反過來利用醫師身分,製造虛假就醫紀錄、取得管制藥品,再將藥品流入非法市場,侵害的就不只是個別病患權益。它同時會破壞醫療文書的可信度、管制藥品管理制度,以及社會對醫療專業的信賴。
本案檢察官除了針對毒品犯罪追訴外,也特別以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起訴,並考量犯罪規模及牟利情形,具體求刑12年及併科1,300萬元罰金。
不過必須強調,目前本案仍屬檢察官起訴階段,最終是否成立犯罪、成立何罪以及最後刑度,仍應由法院依法審理判斷。
八、民眾自己購買來源不明的安眠藥,也可能觸法
另一個值得提醒民眾的問題是「購買者是不是也會有法律責任?」
如果民眾是透過合法醫療程序取得醫師處方,再由合法藥事人員依處方調劑,當然與非法購買管制藥品的情況不同。但如果明知沒有合法處方,仍透過私人管道、網路、社群媒體或其他非法方式購買管制藥品,法律風險就不能忽視。
食藥署已明確提醒,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用途,民眾應經醫師診療後依合法處方取得;透過非法通路取得來源不明藥品,可能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能因為「賣藥的人是醫師」就認為買藥的人一定合法。
九、醫療制度遭利用所衍生的多重法律責任
從法律角度觀察,此事最值得社會思考的是合法制度本身遭到利用的問題。醫師可以開立處方,是因為法律信任其專業判斷;診所可以取得管制藥品,是因為法律認為醫療體系具有管理能力;病歷及處方受到制度保障,是因為醫療決策必須建立在真實資訊之上。
一旦有人反過來利用這些制度取得非法利益,侵害的就不只是單一法益。它同時碰觸醫療秩序、文書真實性、管制藥品流向及公共健康。這也是為什麼本案會同時出現「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刑事追訴。
安眠藥可以治療疾病,這是它存在於醫療制度中的正當目的;但具有醫療用途,不代表任何人都可以任意取得、持有或轉售。尤其當行為人本身具有醫療專業資格,卻反過來利用處方、病歷及管制藥品管理制度取得藥物,再將藥品流入非法市場,其行為所造成的危害遠超過一般私人非法持有藥品的情形。當醫療專業與非法利益結合後,原本用來保障病人的制度,也可能反過來成為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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