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傳承專欄
特留份如何分配? 特留分規劃|台北特留分規劃
除非繼承人拋棄繼承,或未在繼承人知悉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行使、自繼承開始起逾10年主張特留分,則繼承人不得再主張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80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 例如:蓄意殺害被繼承人及其他應繼承人因此受刑之宣告,此部分當然喪失繼承權。
若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或偽造、隱匿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且未經被繼承人原諒,則喪失繼承權。
若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實務常見為無正當理由長期不探視、不探病),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喪失繼承權。
※ 法院不會主動下判決或裁定認定繼承人有喪失繼承權情事,必須經由訴訟確定。
● 生前贈與——提前轉移財富
可分批贈與財產給指定對象,例如配偶、特定子女或親友,減少財產。每年可享 244 萬元贈與稅免稅額,避免一次性重稅。但須注意,死亡前 2 年內的贈與仍會計入遺產稅計算。
● 信託規劃——將財產分配給指定的人
將財產交由信託機構管理,確保受益人依照特定條件取得財產。信託財產必須分為自益、他益,區分是否屬於遺產範圍,若非遺產範圍,繼承人無法主張特留分。
● 購買壽險——指定受益人,避開遺產計算
壽險理賠金符合特定條件者不計入遺產,不計入遺產之理賠金繼承人無法主張特留分。
● 設立公司或法人,轉為股權傳承
將財產轉為公司股權,透過公司運作方式傳承財富;目前我國大型企業常用方式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好處是可將股份控制在家族手中,並能預先預防因個人繼承關係例如特留分之影響。
● 海外資產配置,降低台灣法律影響
透過海外信託、海外公司等方式,使台灣法律無法直接適用。但須遵守跨國稅務規範,確保資產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