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傳承專欄
特留分一定要給嗎? 遺產繼承|台北遺產繼承
● 繼承人拋棄繼承:因已拋棄繼承,自無法再主張特留分。
● 未於時效內主張特留分:繼承人要在知悉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2年間行使,如果自繼承開始起超過10年,也無法再主張特留分。
● 繼承權被剝奪:
🔺 例如:蓄意殺害被繼承人及其他應繼承人因此受刑之宣告,此部分當然喪失繼承權。
若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或偽造、隱匿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且未經被繼承人原諒,則喪失繼承權。
若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實務常見為無正當理由長期不探視、不探病),經被繼承人宣告不得繼承,喪失繼承權。
※ 法院不會主動下判決或裁定認定繼承人有喪失繼承權情事,必須經由訴訟確定。
● 生前贈與:提前將財產贈與特定對象,避免遺產繼承,但需注意「死亡前2年內贈與」仍會被計入遺產稅基計算。
● 信託:設立信託讓受託人(我國通常是銀行)管理,受益人可按約定之條件領取;信託收益以自益、他益區分是否會計入遺產來決定繼承人是否可以主張特留分。
● 壽險規劃:壽險理賠金若符合特定條件可不計入遺產,不計入遺產之理賠金無法用來計算特留分,適合用來保護特定受益人。
● 海外資產轉移:將資產轉移至海外,降低特留分的適用範圍,但需符合當地法規。
● 公司股權傳承:將財產轉為公司股權,透過股東協議或信託方式傳承,避免繼承人直接主張特留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