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扶養義務專題二】兄弟姐妹間有扶養義務嗎?可以免除嗎?
手足間的扶養糾紛,在家事案件中屢見不鮮:手足因失業、生病或長照需求陷入困境,轉而要求其他兄弟姊妹分擔生活費;另一方則滿腹委屈,疑惑自己法律上真的非付不可嗎?到底法律上兄弟姊妹之間有沒有扶養義務?什麼情況下才真的需要掏錢?能不能向法院爭取免除?以下逐一解析。
一、法律依據:兄弟姊妹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
依照民法第1114條規定,「兄弟姊妹相互間」被明文列為互負扶養義務的親屬關係之一(與直系血親之間、同居的翁婿姑媳、家長家屬並列)。也就是說,法律上手足之間本來就有互相照顧的義務,這一點無庸置疑。但是,扶養義務之存在,與扶養義務之現實發生,係屬二事。實務上要真的成立扶養責任,還必須符合以下兩個關鍵條件。
二、扶養責任成立之要件:順序與資格
(一)扶養義務履行順序依照《民法》第1115條,扶養義務有先後順序: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子婦、女婿→夫妻之父母。
另依民法第1116條之1,配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也就是排在最優先的第一順位。
換句話說,兄弟姊妹排在第四順位。只有在前面順序的人(例如受扶養人自己的配偶、子女、父母)沒有能力或不存在時,才會輪到兄弟姊妹負擔扶養責任。
(二)受扶養人須符合法定要件
《民法》第1117條規定,手足請求扶養必須同時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如重度身心障礙、長期重病臥床)。如果對方只是好吃懶做、失業或暫時經濟困難,在法律上是不能向手足討要生活費的。
兄弟姊妹之間的扶養義務性質上屬於「生活扶助義務」,而非父母子女、夫妻間的「生活保持義務」。也就是說,手足只有在對方「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時才須伸出援手,且義務順位排在配偶、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之後;若扶養義務人自身經濟已陷入困境,亦得向法院聲請免除。
三、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事由
即使符合上述條件,法律仍為義務人設有兩大免除與減輕機制- 情況一:自己的生活都快過不下去(民法第1118條)
- 情況二:對方曾有重大侵害或家暴行為(民法第1118條之1)
實務上這類案件並不少見,例如手足自幼失聯、對方從未盡過照顧責任,或曾有暴力、辱罵等對待,都可能是法院准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重要理由。但要提醒的是,這些事由都需要向法院聲請並負舉證責任,不是單方面說了算,也需要視個案事實與證據強弱而定。
結語手足扶養的法定門檻相當嚴格,並非對方開口或社會局發函就必須全單照收。及早評估彼此順位、謀生能力與過往相處事實,才能在法律程序中有效捍衛自己的權益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