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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印山律師/前檢察官-商務律師,律師事務所,台北商務律師推薦,中正區法律事務所,台北法律事務所
案例
有過失,卻不用為過失致死負責?
護理之家照服員發現住民跌坐在地,找另外兩名住民一起把人抬回床上。

過程中施力不當,讓住民鼻樑撞到床欄,造成鼻部出血、瘀傷及擦挫傷。

住民幾天後因硬腦膜下腔出血、腦髓損傷死亡。

檢察官認為,死亡就是這次撞擊造成的。

法院注意到一件很重要的事在照服員發現他之前,住民其實已經自己從約70公分高的床上跌到地面,而且還有多處肋骨骨折。

法醫及醫院的意見也都只能說,硬腦膜下腔出血「可能」是先前跌倒造成,也「可能」是之後鼻樑撞到床欄造成,無法排除單純第一次跌倒就已經造成致命腦出血。

刑事責任不能停在「有可能」。

法院認為要成立過失致死,至少要證明照服員的過失行為對死亡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也就是依一般經驗具有高度可能性。

既然死亡到底是第一次跌倒,還是第二次撞擊造成,醫學上無法區分,就只能罪疑有利被告。

所以鼻子撞傷有證據,成立過失傷害;死亡因果關係證明不足,過失致死不成立。

這也是醫療、照護刑案很常見的一個核心,有過失,不代表後面所有結果都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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