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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和解金談20萬元,最後卻被要求支付40萬元?小心「第三人介入和解」衍生的法律風險-彰化律師推薦|彰化律師事務所|員林律師事務所
生活中遇到債務、車禍、土地、工程款、合夥或其他民事糾紛時,有些人不希望事情直接鬧上法院,會選擇找雙方都認識的朋友、長輩,甚至是在地方上比較有人脈的人出面「幫忙喬」!


找第三人協調本身當然沒有問題,很多糾紛確實可以透過中間人傳話、協商,最後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但如果中間人不是單純幫忙傳話,而是利用雙方彼此沒有直接聯絡的機會,故意把其中一方提出的和解金額「加價」,甚至把多出來的錢放進自己的口袋,事情的性質就完全不同了!


這時候,可能已經不只是「協調費到底合不合理」的問題,而會進一步涉及刑事詐欺,以及民事上應不應該把錢還回來。





一、案例分享


A和B發生了一場民事糾紛,雙方都不想為了這件事情繼續爭吵,更不希望最後還要花時間、花錢打官司,因此找了一位在地方上頗有人脈、平常也經常替人處理事情的C出面協調。

A很清楚地告訴C:「B如果願意賠我20萬元,這件事情就算了。」C也答應會幫忙轉達。

沒想到,C轉頭去找B時,卻告訴B:「A那邊要40萬元才願意和解。」B一聽覺得金額太高,因此有些猶豫。但C接著又說:「這已經是我幫你談過的結果了。」、「如果不接受,事情可能沒那麼容易結束。」、「40萬元付掉,事情就一次處理完。」

B認為C既然是雙方找來協調的人,應該沒有理由騙自己,加上也希望事情趕快結束,因此最後相信C的說法,支付了40萬元;結果,C收到40萬元後,只把20萬元交給A,另外20萬元,C自己留下來。更重要的是,C沒有告訴A「B其實付了40萬元」,也沒有告訴B「A其實只要求20萬元」。

換句話說,A以為B只付了20萬元;B則以為A收了40萬元!

直到後來A、B偶然聊到這件事情。B說:「當初我不是已經照你的要求付40萬元了嗎?」A聽完非常驚訝:「我從頭到尾只要求20萬元,什麼時候跟你要過40萬元?」雙方這才發現,中間出了問題。



 


二、這樣會不會構成詐欺?


刑法上的詐欺,其實可以用一個很簡單的流程理解:
「有人故意說謊→對方相信了→因為相信而交付財物→因此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放到這個案例來看,就會變成:
「A只要求20萬元→C卻告訴B說A要求40萬元→B相信C→B因此支付40萬元→C留下其中20萬元。」


如果實際證據確實可以證明這個過程,C的行為就可能涉及刑法上的詐欺取財罪


這裡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中間人收錢」就一定構成詐欺,真正的關鍵,是C有沒有故意製造一個假的事實讓B因為相信這個假消息而付錢?

假設C一開始就老實告訴B:「A要求20萬元。另外,我幫你們處理這件事情,希望收20萬元協調費,所以你總共要支付40萬元。」

B聽完之後覺得可以接受,也明確答應支付這樣的狀況就跟案例中的狀況完全不同,因為B從頭到尾都知道錢是怎麼分配的,也知道其中20萬元不是給A,而是要給C。

真正有問題的是,C沒有把事情講清楚,反而告訴B「40萬元全部都是A要求的」,讓B在錯誤的認知下付款



 


三、中間協調人之加價報酬


C可能會說:「如果沒有我幫忙,他們根本談不成。」、「我花了很多時間處理,收費有什麼問題?」、「這就是地方上處理事情的行情。」但這些說法和「B有沒有同意支付20萬元給C」其實是兩件事情。


一個人確實有付出時間幫忙,不代表他就可以自己決定報酬是多少,更不能在對方不知道的情況下,把別人的和解條件從20萬元改成40萬元,再把差額留下。所以問題不在於C有沒有幫忙。而在於:「這20萬元到底有沒有經過B同意?」



 

四、關於協調費,實務上會怎麼看?

如果C事後主張:「另外20萬元是我的協調費。」那麼接下來自然就會出現幾個很重要的問題。

例如:

🔎 B什麼時候答應支付這20萬元?

🔎 雙方有沒有談過協調費?

🔎 協調費為什麼剛好是20萬元?

🔎 有沒有LINE、簡訊或其他對話紀錄?C在B付款以前,有沒有清楚告訴B「A其實只拿20萬元」?


如果完全沒有任何事前約定,C從頭到尾都是告訴B「A要求40萬元」,等到A、B對完帳、事情曝光之後,C才第一次提出「其中20萬元是協調費」,那麼這個說法自然會成為案件中非常重要的爭議。


反過來說,如果C真的能拿出付款前的LINE紀錄,例如B曾經明確表示:
「A拿20萬元,你幫忙處理的費用20萬元,我都同意。」那案件的評價就可能完全不同。



 


五、除了告詐欺,多付的20萬元能不能要回來?


可以從民事責任另外處理,其中最直接的一條路,就是不當得利
所謂不當得利,簡單來說就是:「沒有法律上的理由,卻拿到了別人的利益,原則上就應該還回去。


在這個案例裡,B真正同意的如果只是支付A的和解金,而從來沒有同意支付C另外20萬元協調費,那麼C憑什麼取得這20萬元,就會成為問題。如果C拿不出雙方約定協調費的證據,B便可以考慮依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要求C返還這20萬元。



 


六、涉及「被騙而付款」的問題的可能性


除了不當得利以外,民法對於「因為被詐欺才作成意思表示」也有相關規定。

例如:
B之所以願意支付40萬元,並不是因為他本來就願意拿40萬元解決事情,而是因為相信:「A就是要求40萬元。」如果這個前提是C故意捏造的,那B付款的決定,本身就是建立在錯誤資訊之上。


因此,依照實際付款方式、和解內容及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還可能進一步涉及因詐欺而撤銷意思表示返還款項等問題。另外,如果C確實是故意利用不實資訊讓B多支付20萬元,造成B財產上的損失,也可能進一步涉及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刑事告詐欺」和「民事把20萬元要回來」,其實是兩件可以分開處理的事情。



 


七、報警告詐欺,拿得回20萬元嗎?


刑事程序主要是在處理:「C有沒有犯罪?」
民事程序主要處理的則是:「C應不應該把20萬元還給B?」
兩者雖然建立在相同事實上,但目的並不完全一樣。

因此,即使B向警方或地檢署提出詐欺告訴,也不代表錢就會自動回到B手上。


實際案件中,仍然要視程序進行狀況,評估透過刑事程序中的和解、調解、附帶民事訴訟,或另外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處理返還問題。



 


八、證據比「誰比較會講」重要


很多人碰到這類事情後,第一個反應會是:「A可以幫我作證啊!」當然,A的證詞非常重要。但如果能有客觀資料把整件事情串起來,證明力通常會更完整。


例如:
A傳給C的訊息寫著:「20萬元就願意和解。」
接著,C傳給B的訊息卻寫著:「A那邊一定要40萬元。」
再搭配B支付40萬元的匯款紀錄,以及A實際只收到20萬元的資料。


這些證據放在一起,呈現的就不只是A、B各自的說法,而是一條相當清楚的金流及資訊流:
「A開價20萬元→C向B報價40萬元→B支付40萬元→A只收到20萬元→C取得剩餘20萬元。」


此時,C如果主張:「剩下20萬元是協調費。」
接下來就必須回頭檢視,有沒有任何資料可以證明B在付款以前,確實知道而且同意這件事情。



 


九、找人「喬事情」,把金額講清楚


這個案例也提醒我們,透過第三人協調民事糾紛時,最好不要所有事情都只靠中間人傳話。尤其涉及金錢時,至少應確認三件事情:

第一,對方真正提出的和解金額是多少?

第二,交付的錢最後是由誰取得?

第三,如果中間人要收取費用,金額是多少?由誰負擔?

只要這三件事情在付款前講清楚,很多爭議其實都可以避免。

地方人士、朋友、長輩居中協調,本來是一件很常見的事情,也確實可以幫助雙方快速解決糾紛;但「幫忙協調」並不是一張可以任意加價的空白支票。


如果中間人利用雙方彼此資訊不對等,一邊告訴A「20萬元談好了」,另一邊卻告訴B「A一定要40萬元」,最後再把20萬元差額放進自己的口袋,那麼問題就不只是「協調費收太高」。


真正要釐清的是:B究竟是「知道要付20萬元協調費而自願付款」,還是「被騙成A要求40萬元,所以才多付20萬元」?

這兩種情況看起來都同樣是「B付了40萬元」,法律上的結果卻可能完全不同。一個是知情後自願付款,另一個,則可能是詐欺




和解的目的,是讓紛爭結束,而不是讓當事人為了結束第一場紛爭,再陷入第二場金錢爭議。如果雙方已經有明確的和解意願,應盡可能將和解條件完整書面化;若案件已進入法院,則可考慮利用法院調解程序,由法院協助確認雙方合意內容。


若有第三人介入,更應確認其身分、授權範圍、報酬約定及收款權限不能因為對方具有一定社會身分或地方影響力,就忽略最基本的法律文件與金流證明。尤其涉及數十萬元甚至更高金額的和解,當事人真正需要的是一份能夠清楚證明「誰同意什麼、誰應該付多少、錢應該交給誰、付完之後法律關係是否終結」的完整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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