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和解金談20萬元,最後卻被要求支付40萬元?小心「第三人介入和解」衍生的法律風險-彰化律師推薦|彰化律師事務所|員林律師事務所
找第三人協調本身當然沒有問題,
這時候,可能已經不只是「協調費到底合不合理」的問題,
一、案例分享
A和B發生了一場民事糾紛,雙方都不想為了這件事情繼續爭吵,
A很清楚地告訴C:「B如果願意賠我20萬元,這件事情就算了。
沒想到,C轉頭去找B時,卻告訴B:「
B認為C既然是雙方找來協調的人,應該沒有理由騙自己,
換句話說,A以為B只付了20萬元;B則以為A收了40萬元!
直到後來A、B偶然聊到這件事情。B說:「
二、這樣會不會構成詐欺?
刑法上的詐欺,其實可以用一個很簡單的流程理解:
「有人故意說謊→對方相信了→因為相信而交付財物→
放到這個案例來看,就會變成:
「A只要求20萬元→C卻告訴B說A要求40萬元→B相信C→
如果實際證據確實可以證明這個過程,
這裡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中間人收錢」就一定構成詐欺,
假設C一開始就老實告訴B:「A要求20萬元。另外,
B聽完之後覺得可以接受,也明確答應支付,
真正有問題的是,C沒有把事情講清楚,反而告訴B「
三、中間協調人之加價報酬
C可能會說:「如果沒有我幫忙,他們根本談不成。」、「
一個人確實有付出時間幫忙,不代表他就可以自己決定報酬是多少,
四、關於協調費,實務上會怎麼看?
如果C事後主張:「另外20萬元是我的協調費。」
例如:
🔎 B什麼時候答應支付這20萬元?
🔎 雙方有沒有談過協調費?
🔎 協調費為什麼剛好是20萬元?
🔎 有沒有LINE、簡訊或其他對話紀錄?C在B付款以前,
如果完全沒有任何事前約定,C從頭到尾都是告訴B「
反過來說,如果C真的能拿出付款前的LINE紀錄,
「A拿20萬元,你幫忙處理的費用20萬元,我都同意。」
五、除了告詐欺,多付的20萬元能不能要回來?
可以從民事責任另外處理,其中最直接的一條路,就是不當得利。
所謂不當得利,簡單來說就是:「沒有法律上的理由,
在這個案例裡,B真正同意的如果只是支付A的和解金,
六、涉及「被騙而付款」的問題的可能性
除了不當得利以外,民法對於「因為被詐欺才作成意思表示」
例如:
B之所以願意支付40萬元,
因此,依照實際付款方式、和解內容及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
所以「刑事告詐欺」和「民事把20萬元要回來」,
七、報警告詐欺,拿得回20萬元嗎?
刑事程序主要是在處理:「C有沒有犯罪?」
民事程序主要處理的則是:「C應不應該把20萬元還給B?」
兩者雖然建立在相同事實上,但目的並不完全一樣。
因此,即使B向警方或地檢署提出詐欺告訴,
實際案件中,仍然要視程序進行狀況,評估透過刑事程序中的和解、
八、證據比「誰比較會講」重要
很多人碰到這類事情後,第一個反應會是:「A可以幫我作證啊!」
例如:
A傳給C的訊息寫著:「20萬元就願意和解。」
接著,C傳給B的訊息卻寫著:「A那邊一定要40萬元。」
再搭配B支付40萬元的匯款紀錄,
這些證據放在一起,呈現的就不只是A、B各自的說法,
「A開價20萬元→C向B報價40萬元→B支付40萬元→
此時,C如果主張:「剩下20萬元是協調費。」
接下來就必須回頭檢視,有沒有任何資料可以證明B在付款以前,
九、找人「喬事情」,把金額講清楚
這個案例也提醒我們,透過第三人協調民事糾紛時,
第一,對方真正提出的和解金額是多少?
第二,交付的錢最後是由誰取得?
第三,如果中間人要收取費用,金額是多少?由誰負擔?
只要這三件事情在付款前講清楚,很多爭議其實都可以避免。
地方人士、朋友、長輩居中協調,本來是一件很常見的事情,
如果中間人利用雙方彼此資訊不對等,一邊告訴A「
真正要釐清的是:B究竟是「知道要付20萬元協調費而自願付款」
這兩種情況看起來都同樣是「B付了40萬元」,

和解的目的,是讓紛爭結束,而不是讓當事人為了結束第一場紛爭,
若有第三人介入,更應確認其身分、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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