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性犯罪專題三】兩情相悅卻被告性侵?常見誤解與抗辯方向
「明明是你情我願,怎麼會演變成被告性侵?」這是被告收到通知時最錯愕的反應,尤其在雙方原本互有好感、甚至已穩定交往的情況下更是常見。這類案件的核心爭議,往往不在於「有沒有發生性行為」,而在於雙方對於「當下是否合意」產生認知落差。以下整理實務上常見的誤解與抗辯應對方向。
一、常見誤解
- 誤解一:「有交往關係,就代表每次都合意」
- 誤解二:「事後還有聯絡、甚至繼續交往,就代表當初是合意」
- 誤解三:「對方沒有明確拒絕,就是默許」
- 誤解四:「只要雙方和解撤告,案件就會結束」
注意:
《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配偶間的性侵害」或未滿18歲之人對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猥褻的情形(俗稱「兩小無猜」),這兩類情形才屬告訴乃論,提告期限是6個月,且被害人撤告可使案件終結。
二、此類案件常見的抗辯方向
➤還原互動的完整脈絡由於「合意與否」高度仰賴個案情境,完整呈現雙方交往過程、案發前後的互動內容(如通訊軟體對話、社群互動),有助於協助法院理解雙方關係的實際樣貌,而非僅憑單一事件片段判斷。
➤釐清案發當下的具體情境
聚焦於案發當下的細節:雙方當時的言語、肢體互動、環境條件、有無第三人在場等細節,這些客觀事實是判斷當下是否合意的核心關鍵。
➤維持陳述的真實與一致性
警詢、偵查到審理階段的供述若出現矛盾,極易被放大檢視。初次製作筆錄前務必審慎回溯記憶,避免因緊張而給出模糊或不利的陳述。
➤謹慎對待事後對話
情感糾紛中,當事人常在通訊軟體中傳送道歉、挽回或安撫文字,這些訊息容易被解讀為「自認理虧」或承認犯罪。收到指控或通知後,切忌私下進行未經評估的溝通。
三、這類案件的特殊困難
此類案件交織情感矛盾與認知差異,處理時需格外細膩:- 親密對話紀錄往往利弊互見,需由專業角度通盤檢視、審慎取捨呈現方式。
- 親密關係中的特定言語(如情趣、推託或玩笑)需要結合情境向司法機關妥善說明,避免字面意思遭片面解讀。
結語兩情相悅卻涉入妨害性自主爭議,關鍵往往在於「當下情境的還原」與「證據呈現的細膩度」。這類案件牽涉的細節極為個人化,也高度仰賴證據與陳述策略的完整性,稍有不慎,前後陳述的落差反而可能成為對己不利的關鍵。此外,由於這類案件多屬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程序一旦啟動便無法單純撤告終結,更凸顯完整因應的重要性。
若您正面臨相關指控,或對自己所涉案由與因應方式感到困惑,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協助,審慎整理案發經過與相關證據,妥善因應後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