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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性犯罪專題三】兩情相悅卻被告性侵?常見誤解與抗辯方向

「明明是你情我願,怎麼會演變成被告性侵?」這是被告收到通知時最錯愕的反應,尤其在雙方原本互有好感、甚至已穩定交往的情況下更是常見。這類案件的核心爭議,往往不在於「有沒有發生性行為」,而在於雙方對於「當下是否合意」產生認知落差。以下整理實務上常見的誤解與抗辯應對方向。
 

一、常見誤解

  • 誤解一:「有交往關係,就代表每次都合意」
許多人以為只要雙方是情侶、甚至已同居,性行為自然是合意的,這其實是常見的認知落差。法律上,每一次的性自主決定權都是獨立的,即便是配偶、同居人或穩定交往的伴侶,只要其中一方在特定情境下不願意,另一方仍強行為之,同樣可能構成犯罪。
交往關係雖有助於釐清雙方平常的相處模式,但並不能直接作為每一次性行為皆合意的免責理由。

 

  • 誤解二:「事後還有聯絡、甚至繼續交往,就代表當初是合意」
實務上,被害人可能因顧及關係、情感依附或尚未釐清情緒,而在事後仍維持聯繫甚至交往。法院通常會將「案發當下是否違反意願」與「事後關係發展」分開檢視,不會單憑事後互動就直接推定案發當下必然合意。

 

  • 誤解三:「對方沒有明確拒絕,就是默許」
法律並不以被害人是否明確說出「不要」或「激烈抵抗」為唯一判斷基準。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關係、當下情境、肢體語言與反應模式進行整體認定,消極、無反應不等於自願同意。

 

  • 誤解四:「只要雙方和解撤告,案件就會結束」
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自民國88年修法後,已改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被害人並無法單純撤告使案件終結。一旦案件進入偵查程序,檢察官仍會依職權續行偵辦,被害人的意願僅能作為是否為緩起訴或量刑輕重的參考因素,而非案件是否終結的關鍵。唯一的例外是被告與被害人為配偶關係,或屬未滿18歲之人對未滿16歲之人合意性交、猥褻的情形(俗稱「兩小無猜」),這兩類情形才屬告訴乃論,被害人撤告可使案件終結。
 
強制性交與強制猥褻罪皆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即便雙方達成和解,檢察官仍依法偵辦,被害人撤告無法直接終結程序,僅能作為爭取不起訴、緩起訴或量刑從輕的重要參考。
 

 注意:

《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配偶間的性侵害」或未滿18歲之人對未滿16歲之人為性交、猥褻的情形(俗稱「兩小無猜」),這兩類情形才屬告訴乃論,提告期限是6個月,且被害人撤告可使案件終結。

 

二、此類案件常見的抗辯方向

➤還原互動的完整脈絡
由於「合意與否」高度仰賴個案情境,完整呈現雙方交往過程、案發前後的互動內容(如通訊軟體對話、社群互動),有助於協助法院理解雙方關係的實際樣貌,而非僅憑單一事件片段判斷。

➤釐清案發當下的具體情境
聚焦於案發當下的細節:雙方當時的言語、肢體互動、環境條件、有無第三人在場等細節,這些客觀事實是判斷當下是否合意的核心關鍵。

➤維持陳述的真實與一致性
警詢、偵查到審理階段的供述若出現矛盾,極易被放大檢視。初次製作筆錄前務必審慎回溯記憶,避免因緊張而給出模糊或不利的陳述。

➤謹慎對待事後對話
情感糾紛中,當事人常在通訊軟體中傳送道歉、挽回或安撫文字,這些訊息容易被解讀為「自認理虧」或承認犯罪。收到指控或通知後,切忌私下進行未經評估的溝通。

 

三、這類案件的特殊困難

此類案件交織情感矛盾與認知差異,處理時需格外細膩:
  • 親密對話紀錄往往利弊互見,需由專業角度通盤檢視、審慎取捨呈現方式。
  • 親密關係中的特定言語(如情趣、推託或玩笑)需要結合情境向司法機關妥善說明,避免字面意思遭片面解讀。

結語
兩情相悅卻涉入妨害性自主爭議,關鍵往往在於「當下情境的還原」與「證據呈現的細膩度」。這類案件牽涉的細節極為個人化,也高度仰賴證據與陳述策略的完整性,稍有不慎,前後陳述的落差反而可能成為對己不利的關鍵。此外,由於這類案件多屬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程序一旦啟動便無法單純撤告終結,更凸顯完整因應的重要性。

若您正面臨相關指控,或對自己所涉案由與因應方式感到困惑,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協助,審慎整理案發經過與相關證據,妥善因應後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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