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上市公司財報把關係人直接從財報裡消失
把一整群關係人直接從財報裡消失,由時候更可怕。
董事長B的妻子C,不只掌握A公司印鑑與資金,還實際控制六家區域經銷商。
問題來了,
A公司每年賣給這六家經銷商超過1億元,屬於重大關係人交易。
但從102年到113年第2季,A公司的合併財報,始終沒有揭露這層關係。
而六家經銷商同時做內帳跟外帳。
實際分給C的股利,帳上改叫股東往來、累積盈虧。
賣貨沒有開發票的收入,就不記成銷貨收入,錢直接匯進個人帳戶。
法院最後認定C從102年至113年間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約 5.52億元。
六家經銷商逃漏營業稅、營所稅及未分配盈餘稅約 4.54億元。
但還沒結束,
A公司有些支出拿不到發票,例如法事費用、暫付款,就讓經銷商開產品促銷推廣補助等名目的發票,再開支票、領現金、把錢繳回。
LINE裡甚至直接寫我想做金流。
假發票做到最後,連內部稱呼都懶得演了。
法院認定B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不實申報公告罪
C犯不實申報公告、逃漏稅捐及不實會計憑證等罪。
財報造假,不一定是把不存在的數字寫進去。
把本來應該揭露的關係人,故意從財報裡拿掉,一樣可能走進刑事法庭。
完整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還有一個很容易被忽略的東西,就是附註揭露。
而且附註揭露的重要性,完全不亞於前面四大表。
本案一方面是財務報表舞弊,例如漏記收入,導致淨利、未分配盈餘被低估,甚至還有重大會計分類不當。
另一方面又牽涉稅法問題,包括漏開發票、漏繳營業稅,甚至可能涉及稅務申報中的關係人資料隱匿。
更重要的是明明知道屬於重大關係人交易,卻故意不在財報附註裡揭露。
所以不只是「做假帳」這麼簡單,而是財報、審計、稅簽、關係人交易揭露全部串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