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你先跟人吵架,後來她從背後勒住你脖子,這時候還能主張正當防衛嗎?
花蓮姊妹在弟弟喪禮上,因為剩菜要不要拿去餵狗吵了起來。
妹妹一氣之下,把姊姊口罩拉下來,說「妳不要那麼毒」
講完後轉身準備離開。
沒想到姊姊從背後突然用手勒住她的脖子。
勒了將近40秒,妹妹一直掙扎,還喊自己不能呼吸。
她最後直接咬住姊姊勒著自己脖子的大拇指,頭部也撞到姊姊臉部,姊姊因此受傷。
檢察官認為妳前面既然先拉人口罩、講刺激的話,就是自己挑起衝突,後面不能再拿正當防衛當免死金牌。
法院特別說明真正會排除正當防衛的,是意圖式挑唆防衛,也就是一個人早就知道我只要故意刺激你,你一定會動手。
於是我先故意挑釁,等你出手後,再利用正當防衛當法律外衣,把原本想傷害你的目的完成。
這種才叫權利濫用。
但本案無法證明妹妹早就預料姊姊會攻擊她。
況且她講完話就直接轉身背對姊姊,反而顯示她根本沒有預料後方會突然有人勒頸。
而她被從背後勒住脖子,已經呼吸困難,當下用牙齒咬住勒頸者的手指脫困,是有效,必要而且沒有過當的防衛。
因此先吵架,不等於放棄正當防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