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醫師與顧問公司簽訂「醫師合作契約」,公司不用保勞健保嗎?
契約刻意寫明,雙方是「合作拆帳的承攬關係」,醫師不是公司員工,公司不用替投勞健保,也不負僱用人責任。
但法院認為依契約醫師每週至少必須工作40小時,每月固定報酬25萬元;駐診地點、時段及人力配置均由公司決定,工作時數增減,報酬也按比例調整。
醫師未打卡必須填寫理由,交由公司內部簽核;沒有外出提供臨場服務時,也必須留在總公司,隨時配合討論工作。
請假須提出假單或行程表,也應親自提供勞務。在外兼職,不僅必須事先揭露,部分業務收入還要與公司拆帳。
醫師無法自由決定工作的時間、地點及方式,並已納入公司的營運組織,在人格、經濟及組織上均具有從屬性,實質上就是僱傭關係。
契約中即使反覆寫著「承攬」、「合作對象」、「不是受僱人」,甚至約定醫師自行投保,仍無法改變是僱傭。
不過,本案醫師在當時屬於勞基法公告排除適用的醫師,因此法院認定雙方是「不適用勞基法的民法僱傭契約」。
不適用勞基法,不代表不是受僱人。
公司不能一方面要求醫師固定工時、打卡、請假、待命、接受排班及兼職管制,另一方面卻用合作契約規避僱用人的責任。
後來醫師因病提出台大醫院診斷證明,請假休養兩週,公司卻質疑診斷書真實性,甚至發函要求台大醫院說明。法院認為,這已嚴重破壞雙方信任並影響醫師名譽,醫師得以重大事由合法終止契約。
因此,公司反過來要求醫師支付1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最終遭法院駁回。
法院不只判斷是否為僱傭,也進一步說明:成立僱傭關係,不代表當然適用勞基法;但也不能用「合作、承攬、非員工」等文字否定僱傭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