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起訴【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獲判請求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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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起訴【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調解成立。
原告於受雇於被告期間,分別於112年9、10月間因前往上班途中,因雨勢影響視線,遭路樹絆倒而發生車禍並受有傷勢;另於113年11月間則於執行天花板之清潔作業時自鋁梯上摔下而受有傷勢。原告因先前被告每月皆有扣款工資之一部分而投保團體保險,故原告分別就因兩次職災看診所支出之醫療單據及診斷書交由公司之人事經理辦理團體保險,然被告後續卻未給付團體保險之保險金予原告。且被告未為原告蔡麗秋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導致原告因職災傷勢支出相關醫療費用後,未能領取職業災害補助金約8,000元,致原告受有損害,經調解公司願意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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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被告辯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獲得勝訴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此案為侵害配偶權,法院對於擁抱、親吻等行為之見解,並非情節重大故無法請求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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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為委託人代理【分割遺產案件】,調解成立。
此案為返還遺產要求被告應返還647萬1,234元予被繼承人全體,及分割遺產。
經調解委託人可取得186萬及分別共有不動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