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被告過世了,還可以求償嗎?
如果發生糾紛,但對方已經過世,還可以向繼承人提告求償嗎?如果是已經在訴訟進行中,被告過世,訴訟還能繼續進行嗎?又如果是在刑事程序中,被告過世,還能繼續追訴嗎?
➤不知道被告已經過世,直接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可以嗎?
例如發生車禍,肇事者雖然過世了,但我們並不知道,直接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在這種情況,因為人過世了就沒有法律上的權利能力,也沒有訴訟能力了。關於有無當事人能力的情形,是可以補正的,所以如果發現被告死亡,法院會先裁定補正,不會直接駁回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還沒提告,知道對方就過世了怎麼辦?
例如發生車禍,肇事者也在車禍中過世,同時也造成其他人傷亡;或有債務問題,對方在還沒提告的時候就先過世,這時候就沒辦法對債務人本人提告,如前所說的,人過世了就沒有法律上的權利能力,也沒有訴訟能力了。
不過,還是可以對死者的繼承人提起民事訴訟,在死者的遺產範圍內要求賠償。
民法第1148條
Ⅰ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Ⅱ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事訴訟進行中,被告過世了怎麼辦?
那麼如果是已經提起訴訟了,在訴訟過程中,被告過世,該怎麼處理呢?
如前所述,死者是沒有訴訟能力的,所以如果在訴訟過程中,被告過世,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必須停止訴訟程序。這時法院會請他方提出繼承系統表和全體繼承人的戶籍謄本,要等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之後,訴訟才會繼續進行,我方也可聲明對方承受訴訟,如果兩方都沒有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也可依職權裁定命續行訴訟。
➤刑事程序進行中,被告過世了怎麼辦?
如果被告死亡,其實也就沒有辦法受到刑事懲罰,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中被告死亡應該為不起訴處分,而審判中被告死亡,法院應該為不受理判決。
還有一種情況,是被告有被起訴,被害人也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是在刑事判決前,被告死亡,刑事法庭為不受理判決,要怎麼辦呢?
大致上跟上述的邏輯是一樣的,因為被告死亡,民事求償的部分需要聲明承受訴訟,讓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才能繼續進行,不過要注意的是,這時候因為刑事部分已為不受理之判決,就民事部分原本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就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而且移送民事庭之後沒辦法因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免繳裁判費,法院除了會要求繼承人承受訴訟外,還會裁定補繳裁判費,如果沒有繳裁判費,民事訴訟就會被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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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願意測謊!」測謊有證據能力嗎?
「測謊」聽起來很厲害,好像可以用來判斷被告有沒有說謊,就可以知道案件的事實一樣,但是實際上,似乎比較少聽到測謊真的用來作為偵查的工具或證明犯罪的證據,那麼測謊到底有什麼侷限性?在刑事訴訟裡面有證據能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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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判決處刑和簡式審判程序是什麼?
「簡易判決處刑」顧名思義,就是以比較簡易的程序去做判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也就是說,簡易判決的條件,要『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簡單說就是犯罪事證明確,不用再做調查就可以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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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和妨害名譽差在哪?罵人三字經是公然侮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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