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簡易判決處刑和簡式審判程序是什麼?
➤ 什麼是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判決處刑」顧名思義,就是以比較簡易的程序去做判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也就是說,簡易判決的條件,要『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簡單說就是犯罪事證明確,不用再做調查就可以判決。
簡易判決處刑通常是由檢察官聲請,也有可能是法官在通常程序審理時認為用簡易判決處刑比較好,直接改簡易判決處刑。另外,如果被告在偵查中就自白,也可以向檢察官請求願意接受的科刑範圍或緩刑宣告,檢察官如果同意,就可以以此為基礎向法院求刑,這種情況,法院通常就要在檢察官請求的範圍內為判決。
簡易判決處刑的好處,就是原則不經過開庭就會判決,除非法院認為有必要,才會訊問被告,不像一般刑事訴訟的通常程序,要經過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交互詰問等審理程序,耗費較多時間跟精力。
➤ 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要注意什麼?
簡易判決處刑原則上不會開庭,法院就會做判決,所以如果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但不想要認罪,或是想提出或請求調查其他有利的證據等等,就要主動向法院表示,請法院開庭,或是請法院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另外要注意的是,在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做的判決,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也就是說一定會是有罪的判決,所以是會有前科紀錄的,因此如果覺得自己是無辜的,就要在法院判決以前,趕快向法院請求改用通常程序審理,否則如果只是放著,過一段時間就會收到一個有罪的判決。
➤ 什麼是簡式審判程序?
「簡式審判程序」的規定主要在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因此簡式審判程序就是當被告認罪時,可以用的一個較為簡便的程序,可以節省一般刑事程序的複雜過程。
簡式審判程序主要簡化的是在證據調查的部分,例如可以不受傳聞法則的限制,但其實還是要進行審判程序,不像剛剛說的簡易判決處刑可以不用開庭,所以兩個是完全不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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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過世了,還可以求償嗎?
如果發生糾紛,但對方已經過世,還可以向繼承人提告求償嗎?如果是已經在訴訟進行中,被告過世,訴訟還能繼續進行嗎?又如果是在刑事程序中,被告過世,還能繼續追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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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願意測謊!」測謊有證據能力嗎?
「測謊」聽起來很厲害,好像可以用來判斷被告有沒有說謊,就可以知道案件的事實一樣,但是實際上,似乎比較少聽到測謊真的用來作為偵查的工具或證明犯罪的證據,那麼測謊到底有什麼侷限性?在刑事訴訟裡面有證據能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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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和妨害名譽差在哪?罵人三字經是公然侮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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