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公然侮辱和妨害名譽差在哪?罵人三字經是公然侮辱嗎?
➤ 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罪,顧名思義要有「公然」和「侮辱」的要件。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況,並沒有特別限定人數,也沒有一定要有其他人在場聽到,例如在社區大廳罵人,當場也許只有兩人在場,但社區大廳是公開的處所,隨時都會有住戶進出,這樣還是符合公然的要件。
至於「侮辱」,指的是抽象的謾罵,足以貶損被害人的人格或地位,沒有指摘具體事實,例如罵人「低劣」、「垃圾」、「狗屁」、「畜生」、「醜男」等等,客觀上是負面評價字眼,是貶低他人的字句,有指責、嘲諷、輕視、使人難堪的意思,都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什麼是妨害名譽罪?
相較於公然侮辱是抽象的謾罵,妨害名譽則是針對具體的事件去陳述,例如:說某人是XX幫兄弟、說某人污了誰錢、說某人偽造文書等等,這些言論都可能構成妨害名譽罪。
不過,刑法還有規定不罰的情形,如果對於所誹謗的內容能證明為真實,是不罰的(但不能是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德事項)。實務上認為這時被告不用自行證明言論確屬真實,如果在發表言論之前有經過合理查證的程序,依所取得的證據,客觀上可以合理相信陳述真實即可。
另外,如果是涉及個人主觀價值判斷的發表意見,有四種情況也是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罵人三字經是公然侮辱嗎?
罵人三字經是抽象的謾罵,不是傳述什麼具體的內容,所以是屬於公然侮辱的範疇。但有些人把三字經當成口頭禪,到底三字經算不算公然侮辱呢?
實務上有認為罵人三字經是粗鄙無理的言語,通常是有輕蔑他人、使人難堪的意思,足以貶低他人的人格,會構成公然侮辱。但也有認為所謂「相罵無好話」,還要根據事件脈絡、雙方關係、語氣、語調、前後文句等整體情況為綜合觀察,假設一般理性的第三人在場聽到雙方爭執的前因後果,沒有到足以貶低被害人的人格或人性尊嚴,就不構成公然侮辱。
例如:有案例是到警察局領取司法文書時不順利,走出派出所時罵了三字經,法院判決應該是抒發自己的情緒,不是針對員警辱罵,沒有貶低人格的犯意;或因為行車糾紛,用三字經回嘴對方,法院認為是個人情緒,單一不雅詞語不至於貶低被害人的人格評價;還有因為買雞腿捲跟老闆有糾紛,互相指責對方態度不好,爭吵中情緒激動脫口三字經,法院判決認為不一定是有辱罵對方的意思,只是互罵或生氣時的語助詞,一般理性第三人如果在場見聞,只會感覺雙方在吵架,水準不高,不至於讓被害人的普遍社會性名譽受損。
➤相關法條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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