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遺產該由誰繼承?
➤ 法定繼承人
一、 法定繼承人的順序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二、 法定繼承人順序的相關說明:
依民法的規定,配偶是當然法定繼承人,而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各為第一、二、三、四順位的繼承人。有先順位的繼承人就由該順位的繼承人繼承,沒有先順位的繼承人,才由次一順位的繼承人繼承。
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亦即由子女先繼承。而就直系血親卑親屬亦有規定代位繼承,亦即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也就是說如果子女有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者,該子女的子女(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三、 配偶的應繼分
配偶的應繼分規定在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也就是說配偶如果與子女繼承,是按配偶及子女人數平均分配;與父母或兄弟姊妹繼承,配偶的應繼分是1∕2,其餘繼承人再均分1∕2;與祖父母繼承,配偶的應繼分是2∕3,祖父母再均分1∕3。例如:甲死亡時,如果有配偶和兩名子女,那就是三人平均分配,一人各1∕3;如果有配偶,沒有子女,下一順位有甲的父母,那就是配偶先分1∕2,另一半由父母均分,父母各分1∕4。
四、 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
另外還有要注意的是,在發生繼承時,仍屬於民法第1030-1條規定的「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所以仍有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適用,也就是說夫或妻可以主張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分配過後的財產才算是遺產,才依上述順位及比例規定繼承。
➤ 無法定繼承人時的處理方式
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因此如果沒有結婚、沒有小孩,百年後,父母及祖父母均已死亡,又無在世之其他兄弟姊妹,剩餘的財產就會歸屬國庫。
要避免剩餘的財產歸屬國庫,就要透過生前贈與或遺贈將財產,贈與你希望得到你遺產的人,生前贈與可以利用每人每年244萬元贈與免稅額。若要遺贈,就得寫一份有效的遺囑,才能讓你的財產規劃實現,避免剩餘財產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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