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遺囑要怎樣才有效?民法的5種遺囑
為了百年身後事的妥善安排,確保財產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分配給你想分配的人,可以透過立遺囑的方式達成,但遺囑的糾紛層出不窮,要怎樣訂立有效的遺囑呢?
➤有效的遺囑有那幾種?
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所以法律上規定有效遺囑只有這5種,並且要符合各自的要件,其他都是無效遺囑。
➤自書遺囑
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也就是說自書遺囑是遺囑從頭到尾由自己撰寫,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就可以是有效的遺囑。
自書遺囑可以自己一個人私下撰寫,方便又省費用,但它的內容難免會有疏漏,也因為沒有證人,真實性常常被質疑,也容易陷入偽造或變造的爭議,可能徒增繼承人間的紛擾。
➤公證遺囑
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也就是說公證遺囑是在公證人面前所作成的遺囑。
公證遺囑不像自書遺囑可以自己私下完成,私密性不如自書遺囑,且需繳納公證費用,但它的證據力就比自書遺囑好很多。
➤密封遺囑
一、 密封遺囑的規定及優缺點:
依民法第1192條規定:「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也就是說密封遺囑前部分是由遺囑人作成遺囑、密封,後部分則是由公證人證明該遺囑存在。
密封遺囑既可保私密性,又可由公證人證明它的存在,但它疊床架屋,又要在公證人面前證明它的存在,又已由遺囑作成人先行密封,遺囑本身仍屬私文書,並無公證的效力。
二、 密封遺囑的轉換
密封遺囑,如果不具備密封遺囑所定的方式,而有自書遺囑所規定的方式,有自書遺囑的效力。
➤代筆遺囑
依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也就是說代筆遺囑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為代筆,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由遺囑人及全體見證人簽名。
現今實務代筆遺囑大多找律師代筆,優點是經過專業律師分析,比較全面且周詳,且對於遺囑應具備要件的遵守比較專業,但仍有代筆遺囑的費用。
➤口授遺囑
一、 口授遺囑的意義:
依民法第1195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口授遺囑又稱為特別遺囑,只有在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才能適用。
二、口授遺囑的失效:
依民法第1196條規定,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3個月而失其效力。所以口授遺囑只是臨時應變的方式,等遺囑人回復健康,可以其他方式立遺囑時起,經過3個月就失效了,要再用前述其他方式訂立有效遺囑。口授遺囑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所立,並有失效的規定,所以現實中口授遺囑適用的機會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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