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強制執行的優先承受權、優先承買權
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的規定,任何一個共有人都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如果共有的不動產遭共有人提起分割共有物的訴訟,法院最後的確定判決是變價分割,也就是將共有不動產查封拍賣,共有人依共有比例分配賣得價金,這時不想共有的不動產落入他人之手,該怎麼處理?
➤熟悉法院的拍賣程序
1. 變價分割的意義:
所謂的變價分割就是把你共有的不動產查封拍賣,並將拍賣所得價金扣除執行費用等相關費用後,依共有比例分配給各共有人。
2. 一般不動產的拍賣程序:
法院的拍賣程序是先查封,再送鑑價,鑑價後會核定拍賣底價,進行拍賣。拍賣若是一般不動產,第一次拍賣沒人來買或來買的人出價低於底價,而未拍定,可以經二次減價,每一次酌減數額原則上是打8折(折數不得低於8折)。如果經二次減價拍賣都未拍定,債權人可以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再拍一次,如仍未拍定,視為債權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也就是說該不動產不可以再拍賣了,拍賣程序就終結了。
3. 共有物變價分割的拍賣程序:
在共有物變價分割的拍賣,因為共有人有優先承受及優先承買權,並沒有賤價拍賣的問題,跟一般不動產的拍賣不同,可以一直減價(每一次最多只能打8折)拍賣到賣出為止。因為共有物的變價分割拍賣無減價次數的限制,有可能經過多次拍賣,價格就很低了,要保住共有的不動產,相對上就比較容易。
➤善用債權人的優先承受權
1. 優先承受權是什麼?
依強制執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拍賣的不動產該次沒有拍定,而到場的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的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也就是說:如果該次拍賣未拍定,債權人可以該次拍賣的最低價額優先承受。而在共有物變價分割拍賣,因為共有人兼具債權人及債務人的身分,所以共有人在拍賣過程中,覺得價格已低,即可於該次拍賣期日到場,行使債權人的優先承受權,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就可以該次最低價額承受。
2. 應繳納的拍賣價金為何?
依強制執行法第94條第2項規定,承受不動產的債權人,其應繳之價金超過其應受分配額者,執行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差額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也就是說:如果共有人承受拍賣的不動產,因為他也有受分配的金額,這時要繳納的價金僅需繳納扣除其應受分配額以外的差額,不需繳納承受不動產之全額價金。
所以共有人若善用債權人的優先承受權,可以較低價格護住共有的不動產。
➤善用共有人的優先承買權
1. 優先承買權是什麼?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的權利。也就是說:在共有物變價分割拍賣過程中,如果有人來買,共有人是可以相同價格優先承買的。
2. 如何行使優先承買權?
在共有物變價分割拍賣過程中,有人來買,法院會通知各共有人是否要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果要行使,要在法院限期內,具狀向法院陳明,共有人即可行使共有人的優先承買權,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透過行使優先承買權,也可以保住共有的不動產。
在共有不動產變價分割拍賣的過程中,想要保住共有的不動產,透過完善的規劃、熟悉拍賣程序,並善用共有人的優先承受權及優先承買權,還是有機會用比較低的價格護住所有共有的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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