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國內非營利組織跨國捐贈是否應辦理就源扣繳?
財團法人台北浸信會於跨國匯4547萬元予外國團體國際傳道部,經國稅局核定其中3637萬餘元屬捐贈
台北浸信會當時的代表人A未辦理20%的扣繳,遭國稅局追補稅款727萬元並加處罰鍰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實質上能獨立自為社會活動、具備稅負能力的組織,通通屬於廣義營利事業範疇
稅法上所稱以營利為目的,是指組織在從事獲致收益活動時具有收益追求之意識,而非僅限於分配盈餘的商業組織
非營利組織在稅法上屬於「其他組織方式」之營利事業,否則所得稅法給予公益慈善團體的免稅優惠規定就是多餘的
台北浸信會既然在稅法上定性為營利事業,其跨國贈與金錢給外國非營利組織時,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免稅之列
該筆款項屬於在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應稅所得),國家必須採取就源扣繳
代表人A違反法定扣繳義務
最後若這筆款項本質上是臺灣教友(自然人)指定用途透過台北浸信會轉贈,且事前未計入台北浸信會的應稅所得,是否仍具備源自自然人直接贈與的免稅資格?
國稅局應該調查台北浸信會的應免稅收入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