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借名登記的合建營利所得
A和一位地主合作,雙方各出50%的土地產權準備合建別墅
為了方便規劃,地主配合把整塊地過戶到A指定的親友名下,A也開了本票做擔保,已經成立了合夥
沒想到A後來把土地輾轉移轉到自己配偶名下,並把整塊地以7億元轉手賣給建商
地主發現土地被賣掉,告上法院要求分潤,雙方民事官司打了好幾年,最後以A賠償7200萬元和解
精采的來了
國稅局順藤摸瓜,認定這樁買賣本質上是合夥事業售地
雖然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本身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當合夥事業把賺到的盈餘「分配給合夥人」時,這筆錢在法律上叫做營利所得,個人必須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國稅局用民事判決的合理地價推算,認定A當年分到了2387萬元的營利所得,卻利用借名登記隱匿交易實質,屬於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這一招直接把課稅限期從5年拉長到7年,國稅局要求補稅942萬元,再加碼處罰0.5倍罰鍰469萬元
法院認為A以他人名義處分土地,掩飾與地主間合夥營利事業的關係,是故意逃漏稅,A主張全部駁回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借名登記不只是民事糾紛的問題,在稅法眼裡,實質課稅原則永遠在盯著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