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自動補報免罰的調查基準日以何種稅目開始起算?
本案源於A出售非上市櫃股票,成交總價4200萬元,證券交易所得計3,75萬餘元,卻未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國稅局查獲漏稅,A雖於103年2月自行補報繳,但國稅局仍認定違章成立,並漏稅罰鍰計521萬元
法院查明國稅局早於補報前,即產出違章管制清單並簽核,且發函調查相同交割日之其他股東
依據函釋,只要調查對象業已特定並搜集周邊事證,即該當進行調查
本件最先作為之調查基準日早於補報日,就沒有自動補報免罰的防護外殼
又申報證交稅不能脫免誠實申報義務
證券交易稅與最低稅負制是獨立稅目
A漏報金額很多,國稅局即便能電腦勾稽仍須耗費極高稽徵成本進行查核
若允許以報繳X稅目來脫免Y稅目的處罰,將架空報繳體制
A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主觀上具有過失
再來消極不申報是逃漏稅捐而非租稅規避
納保法不予處罰的範疇僅限於濫用非常規形式減輕稅負的租稅規避
反觀A取得鉅額增益卻採取消極不申報的消極不作為,屬於違法逃漏稅,自始無從適用免罰但書
不同見解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納稅義務人在稅捐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
然而,當多個稅目(如營業稅與所得稅)或多個納稅義務人涉及同一筆交易時,稅捐機關常以「其他相關案件」或「其他機關」的調查發文日作為基準,導致納稅人的自動補報行為被認定為無效,進而產生罰鍰爭議
本件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49號判決認為,若稽徵機關已針對相關聯的對象展開調查,且已查獲具體違章事證,則該調查效力可擴張至相牽連的案件
但法律並未明文定義「相牽連案件」的調查基準日如何擴張,僅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或命令認定,涉及侵害人民財產權,且讓納稅義務人無法預見其行為之後果
沈平安,營業稅、營所稅及綜所稅牽連案件調查基準日爭議──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49號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