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人壽保險強制執行
債務人A向國泰人壽投保了保額500萬元的養老保險
債權人X隨後執法院的假扣押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民事執行處於103年1月發出扣押命令,並於同年3月核發補充扣押命令,明文禁止A領取還本金額、中途解約金或契約失效應返還之責任準備金等
若以3月17日為基準日試算,該保單此時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高達447萬1875元
然而,保險公司隨即對扣押命令提出異議,主張在保單終止前,這筆錢不屬於債務人的責任財產
保險公司與債務人說保單價值準備金只是保險人依法律規定所得運用的帳面資金,並非實際存在於公司的特定款項
他們強調,只有在保單滿期、中途解約或法律規定的特定事故發生時,這筆錢才會具體化為金錢給付
在條件成就前,A根本沒有這筆債權,更不能隨時向公司要錢,因此債權人無權假扣押
最高法院說保單價值準備金是要保人財產權利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是要保人預繳保費之積存,實質上彰顯了要保人預繳保費後所積存而來的現金價值
無論是未來向保險公司質押借款,或是契約終止時請求給付,都是以這筆金額為計算基準,這本來就是債務人在人身保險契約中,對保險人所享有的實質財產權利
未解約前依然具備可執行之金錢債權性質
保單價值準備金既然具有實質的財產現金價值,就屬於債務人對保險人享有的附條件或可期待之金錢債權,自然屬於可以供法院扣押的責任財產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