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強制險保險金債權可以轉讓?
A因為急需籌措喪葬費用,與資產管理公司協議,將自己分受50萬元汽車強制險保險金債權,先轉讓給親屬,再由親屬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
資產管理公司隨後以特定繼受人自居,持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和泰產險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這筆債權的移轉不合法
資產管理公司說這筆錢不是一身專屬權,且保險公司拖延給付,家屬是為了辦理後事才不得已借款轉讓,這種有償處分對權利人有利
法院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4項明定,未經請求權人具領的保險給付,一律不得扣押、讓與或提供擔保
立法是為了保障弱勢受害人的基本生活與經濟安全,不容許任何人用特約或買賣予以排除的強行禁止規定
只要是在保險公司把錢匯入家屬帳戶前所做的任何債權轉讓,,通通屬於無效的處分
資產管理公司抗辯是為了應急才受讓,但法官直接戳破這項藉口
強制險制度本身就設有暫先給付機制,權利人有急用時本來就能依法申請先行支給半數金額,根本不需要也不應該透過把權利賤賣給外面資產管理公司的方式來籌錢
資產管理公司既然從未合法取得這筆債權,在強制執行法中,就不屬於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的特定繼受人
而沒有權利拿著別人的勝訴判決書去查封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公司依法訴請撤銷這場強制的執行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