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不斷協商等拖過半年,時效消滅抗辯拒絕理賠
華南商業銀行至92年間向台灣產物保險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
不料分行職員A利用職務偽刻印鑑,盜領客管委會的活存與定存共522萬餘元
銀行隨後與管委會以400萬元達成和解並付款,轉向產險公司申請理賠
產險公司僅願意就活存部分理賠157萬元,對於定存遭盜領的242萬元差額則拒賠
保險公司抗辯銀行在92年5月即完成初步查核,時效應於94年5月屆滿。銀行雖於94年4月發函請求,但未依民法第130條規定於請求後6個月內起訴,時效視為不中斷
銀行直到94年12月才提告,保險金請求權早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保險公司拒絕給付
最高法院說如果債務人行使時效抗辯權違反誠信,即屬權利之不法行使,應予以禁止。
從雙方來往信函可發現,保險公司在銀行請求後的半年內,不斷發函表示最高賠償責任為409萬元、願意和解理賠200萬元、願先行賠付不爭執部分,直到9月中旬才明示拒賠
公司在協商期間絕口不提時效,且一再應允理賠、未曾拒絕,這等行為顯然使銀行產生信賴而未即時提告
法院認為公司不得主張時效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