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影響夫妻財產而撤銷地政登記?
A主張該房地是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財產,X未經她同意盜賣房屋,地政事務所未依職權調查便准予過戶違法
A不服市政府的訴願不受理決定,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塗銷該買賣登記
法院認為其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直接判決駁回
A強調夫妻剩餘財產法制橫跨公私法領域,她對這筆婚後財產享有實質的公法與債法請求權及撤銷訴權,地政違法登記直接侵害她的權益,她絕對是正牌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最高行政法院說法定財產制下配偶人格與產權完全獨立,期待利益不具備原告適格
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時,雙方的人格與財產權仍是相互獨立的
日後會不會發生剩餘財產分配尚未可知,這在僅能評價為事實上的期待利益,不能賦予配偶法律上的處分權能
又事實損害不等於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利害關係人必須是違法處分導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
不動產自始登記在X名下,A對該財產沒有任何實體法上的權利
X賣房過戶,A在至多僅屬情感上或事實上受有損害
非權利受損的主體欠缺原告適格,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認定其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合法
其實這件不是行政訴訟撤銷地政登記的問題,應該是要透過民事訴訟關於夫妻財產剩餘財產分配、通謀虛偽買賣、詐害債權等問題